对话背景
如今,互联网已经遍布人们工作、生活的各个角落,并提供了极大便利。然而,互联网也如同一把双刃剑,侵权纠纷时有发生,谣言欺诈屡见不鲜。如何规范网络环境,使互联网在法律框架下健康有序运行,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为此,法制网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影响力·中国律师系列访谈”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徐家力展开对话。
□对话
三类网络侵权呈高发态势
记者:网络侵权一直是很多人关注的话题,您觉得目前高发的网络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哪几类?
徐家力:互联网经济在全球迅猛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在中国呈现出很多态势,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我认为网络侵权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网络著作权侵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绝大部分是著作权侵权,而著作权侵权中又有绝大部分是网络方面的侵权案件;二是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这是在网络上对公民或组织机构的一个主要侵权行为;三是网络营销与电子商务领域的侵权。这类侵权是导致网络消费投诉不断增多的主要原因。目前,这三种侵权行为在网络上呈现出高发态势。
记者:现在有人认为,网络侵权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您看来,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徐家力:从侵权案件的统计数据来看,确实反映出网络侵权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其中的原因很复杂,我觉得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技术永远是先进的,而法律滞后于技术。一般是在技术出现问题后,才会立法规范这一技术的发展方向。所以说立法的缺失或者说法律的滞后是中国,乃至全球所面临的问题;第二个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取证难。这使被侵权人不能及时拿到证据,无法依法制裁侵权人,从而造成侵权屡禁不止;第三个原因是侵权成本比较低。即便是原告找到证据并提起诉讼,但依照现行著作权法,获赔数额较低,有的赔偿甚至只有几百元,难以给侵权人有力的打击。同时,维权成本大。从取证到调查,再到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整个过程还要聘请律师,无形中增加了维权成本,使原告望而却步。最后,现行法律对网络侵权处罚较轻,往往是进行民事或者经济处罚了事。我觉得可以借鉴类似“醉驾入刑”的方法,如果把侵犯网络著作权定义为刑事犯罪,从而加以打击,这种侵权泛滥的情况可能会得到遏制。
记者:刚刚您提到了网络侵权取证非常难。那么,网友在遇到侵权时应该如何取证?
徐家力:从律师的角度来讲,我认为“即时公证”是必要的选择。现在,各地的公证处都有这种业务,在公证机关打开侵权网站找出相关的内容,公证处会对其进行页面下载、原件互联网截图,并及时封存证据。这种即时截图的固定取证方式,往往能把侵权的事实固定下来。有时候当事人自己取证不具法律效力,而通过即时公证把证据固定下来,人民法院可以以此作为比较有效力的第三方证据使用。这也是我们目前主要的取证方式。
网络消费相关法律苍白无力
记者: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消费方式。您认为目前我国网络消费领域有什么特点?相关立法是否完善?
徐家力:我觉得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商家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占领市场。比如竞相压价、破坏经济规律,利用网络平台雇佣“水军”造谣诽谤、诋毁对手。还有就是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夸大产品功能或服务,这些特点都体现出网络消费领域恶性竞争的现状。
同时,我国网络消费的相关法律显得苍白无力,应该规范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使网络消费领域的从业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各司其职、权利义务清晰,否则就会造成混乱的局面。
记者:有报道说截至2011年11月底,已有2000多家团购网站倒闭,这种现象是否与网络商务平台的准入制度有关?
徐家力: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网络商务平台的准入制度只是其中一个,建立准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目前,网购产生的纠纷和弊端越来越多,所以一定要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细分法律责任,应该结合互联网购物的特点进行具体立法。
建立准入制度,首先应该明确开创电子商务平台的组织或个人应该具备怎样的资质,要进行登记审查、资金担保、从业人员培训等;第二,建立完善的行业规章。从进入行业门槛,到具体运行都要有明确的章程;第三,建立法则。所谓法则就是明确网络购物平台的权利与义务,比如健全购物网站的准备金制度,防止因网站倒闭损害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
记者:目前,我国网络消费领域存在哪些亟待完善的法律问题?
徐家力:我觉得有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网购平台服务者缺少相关法律责任,在这方面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第二,对网购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缺乏治理的途径;第三,对网购服务平台造成的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不够;第四,对于网络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等保护不足。一个商务服务平台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往往很容易被拷贝;第五,在网购过程中对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不足,存在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倒卖的隐患。这五种情况都是现在网购环境存在的法律问题,亟待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以改善。
互联网法治框架有待继续完善
记者:目前我国互联网的相关法律体系是否完善?
徐家力:总体来看,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尤其是在加入WTO的10年来,我国大多数与知识产权和互联网的相关的立法日趋完善,有些立法接近甚至超过发达国家。比如互联网传播权,在其他国家都将其归纳为著作权,而我国则将其作为一项专门的权利独立出来,这是非常先进的。可以说,我国的《互联网管理条例》,包括各种司法解释是趋于完美的。
记者:对于“云计算”、“物联网”等网络新技术,目前是否有对其进行专门立法的必要?
徐家力:技术比立法走得快。比如说,“云计算”技术很先进,在计算机领域也趋于成熟,但是法律还没有涉及到相关实际问题,所以无法在立法上体现出来。同样,“物联网”随着物流的发展,肯定会在全中国、全世界都普及,但是“物联网”当中的法律怎么来界定,中国现在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立法为时尚早。
记者: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需要在法律制度上作出哪些努力?
徐家力:我认为要分四步走:第一要加强立法。通过深入调研明确哪些问题需要立法。比如,最近北京市4部门出台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就是针对当前微博中出现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的立法。同时,还要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把法律应用到操作层面;第二步,加强司法打击力度。对互联网侵权要进行民事和刑事双重打击,不能放纵侵权者。如果侵权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也就不会有人再敢轻易的侵权了;第三步,加强自律。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事事都要诉诸法律是不现实的。互联网已经深入到老百姓生活的各个环节,人们应该有意识地培养遵守法律、维护公德的自律精神,不能利用互联网的先进技术非法营利、侵犯他人权益;第四步,呼吁全世界建立一种社会意识。互联网给大家带来便利,但是大家必须维护这种便利,否则它就会变成一把双刃剑。所以树立防止侵权的社会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整体来讲,从立法、司法,到自律以及树立社会意识,这四步组成了互联网规范管理的法治框架。只有这样,网络经济环境才能得以净化,人们才能在有力的法律保障下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好处。
对话人 全国律师协会网络信息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徐家力
《法制日报》记者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