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9日,陕西咸阳秦都公安分局带2名在押青少年到中学给3000余名学生“现身说法”。该校师生称普法效果好,但网友质疑此做法有违《未成年人保护法》,警方回应称并非让当事人出丑,人们应看到正面效果。
此事经媒体报道,许多网友的第一反应是“太伤人”,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极大不尊重。的确,我们虽理解当地警方的良苦用心,但如此谋求“正面效果”却有悖法律原则和法治文明。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同样,在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也对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未成年服刑人员的身份信息、隐私、人格尊严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法律明文保护涉案的未成年人,体现出的是威严法律的另一面——司法理应散射温情和人性之光,给予涉案未成年人应有的人文关怀,为他们创造改过自新的宽松环境,毕竟他们还是懵懂的孩子。在接受法律惩罚时,让涉案未成年人也得到法律的呵护,相当于在他们迷茫的心扉点亮一盏烛光,利于达到感化教育的目的。
同样,各级公权机关都应秉公守法、执法,保障好未成年人的权益。而对公权来说,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可为。但不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让在押青少年到中学“现身说法”依据的是哪条法律?其实,公安机关更应该熟谙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要知道,法律规定即使是成年罪犯也不能让其“示众”,更遑论是未成年人。
进一步看,咸阳秦都公安分局无视法律原则与涉案未成年人的特点,让其在大庭广众之下说“法”,其实质还是或缺尊重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格尊严。就像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执法中对某些违法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示众性公开处理的事件时有发生。原因就是公权部门固执地认为违法者无人格尊严可言,“示众”情结甚至成为执法习惯。然而,执法机关执法违法,显然就成了法治文明的破坏者,也令司法文明蒙羞。
法治文明不只是抽象的概念和直白的语境,而应是国家法律体系,以及政府、公权机关与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身体力行去构建的。那种让在押青少年校园“现身说法”的做法当休矣。(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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