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秦皇岛1月6日电(王宝德 李晓霞 康冬强)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河北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对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致人死亡、并犯有重大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王振朋执行死刑。
王振朋,男,1988年出生,河南省镇平县人。2009年10月9日,王振朋与唐金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二人乘坐被害人刘某(男,殁年25岁)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山海关区某路时,唐金保用双手搂住刘某,王振朋持刀朝刘的全身砍刺20余刀致其死亡。二人劫得手机1部、现金90元人民币。随后驾驶该车与同伙曾祥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会合逃走。
另在2009年9月1日,王振朋驾驶货车在河南省镇平县,与被害人任某(男,殁年67岁)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王振朋驾车逃逸,任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王振朋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月29日,王振朋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振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杀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振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振朋在抢劫犯罪中积极邀约他人作案,又持刀致人死亡,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依法决定执行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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