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我没车没钱没房没钻戒,但是我有一颗陪你到老的心!”——这句描述当下最新社会现象的电视剧《裸婚时代》的经典台词,使得“裸婚”这个词成为了2011年年度热词。
就在这一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裸婚”提供了最强大的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初衷是为了减少婚姻的功利色彩,回归爱情的本质。然而,在中国根深蒂固的传统婚姻观念下,新司法解释还是掀起了一股热热闹闹的“房产证加名潮”和“丈母娘购房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相关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情况。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触动了人们最关注的财产这根神经,这样就使人们的权利意识增强了,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带来对权利的主张。”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向《法制日报》记者指出。
房子
几家欢喜几家愁
房产证加名,缘于2011年8月12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两个核心: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资买的,那么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那么谁首付房子产权归谁。此解释一出,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让不少人有了危机感。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本来目的在于让婚姻法适应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的趋势,更好地处理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但房子作为传统中国家庭的安家立命之本,是婚姻生活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围绕房子作出的一系列条款则在2011年毫无悬念地引起了那些“史无前例”的案件。
就在2011年岁末的最后几天,北京市首例房产证加名案宣判。
家住北京的荆女士因是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荆女士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
受理该案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起看似“不近人情”的判决,丰台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荆女士的遭遇,正是不少人所担忧的。由此,房产证加名热潮一触即发。为此,有人提出,别在“结”的时候就老想着“散”的问题。而事实上,还真有一些夫妻因为加不加名的问题而离婚。
家住山东省日照市的张艳与王东结婚不到两年,因性格原因两人时常发生争吵。结婚后,两人一直住在婚后由王东父母出资并登记在王东名下的房子里。
2011年3月,张艳生育一男孩,但双方的感情依然没有明显好转。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若张艳与王东离婚,其现在所住房屋因是王东父母出资购买且房产证登记的所有人为王东,该房屋属于王东的个人财产。鉴于此,张艳一直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但遭到了王东的强烈反对。
张艳于2011年11月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接到该案后对两人进行了调解,最终调解无效,夫妻双方劳燕分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婚姻不动产的条款基本是按照财产法规则设置的,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财产关系与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不同特点重视不够,有可能造成夫妻、亲人之间的利益纷争、离心离德。婚姻关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人身关系,不动产利益有登记簿记载,其归属可以清晰界定,而夫妻在人身关系上的投入和付出,其价值应该高于财产利益,法律却无法准确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