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
有法可依后“暗潮涌动”
如果说房产证问题在很多中国家庭中尚有探讨、商量的回旋余地,那么孩子作为家庭成员维系关系的纽带,其地位则有不可撼动之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亲子鉴定、生育权的条款出台之后,相较于“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口水战的大张旗鼓,关于孩子的“争斗”则是处于“暗潮涌动”的状态。
23岁的厦门姑娘小晴是一名未婚妈妈,儿子小宝两岁。
2007年,小晴与姚某相识。2008年12月,小晴为姚某生下儿子小宝,但姚某却从未支付过抚养费。2009年10月,小晴和姚某分手,姚某始终不肯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小晴为此将姚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法庭上,姚某矢口否认与小晴母子的关系,并拒绝做亲子鉴定。为了证明儿子是姚某所生,小晴提交了她和儿子及姚某的3人合照等一系列证据。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尽管姚某否认自己是孩子的生父,但是小晴母子已经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为孩子生父,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而姚某没有证据反驳,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无法在证据上推翻小晴母子的主张。结合双方举、质证,可以推定小宝是姚某的亲子。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主要存在于夫妻离婚诉讼和孩子抚养权纠纷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年受理的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的案件只有6起,而2010年此类案件上升到了12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前两年几乎没有受理过此类案件,而2010年申请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也达到了4起。
“在亲子鉴定过程中,对婚生子女的否认鉴定应该从严掌握。因为婚生子女的否认推定不只涉及到婚生子女变为非婚生子女,也涉及到原有的夫妻关系难以为继。所以对婚生子女的否认鉴定要从严掌握。而对于确认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要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出发,同时避免一些极端的例外。”李明舜说。
和“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一样引起强烈关注的另一个条款是,“生不生孩子女方说了算”。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目前,到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夫妻中,每100对就有几对是因为女方私自堕胎导致夫妻双方反目、感情破裂的,这足以表明这个问题不能小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如果你不幸娶了个不想要孩子的女人,那么你只能自认倒霉了。”在宏基电脑公司上班的赵胜向记者介绍说,他有个同学的老婆是一名舞蹈老师,为了保持身材,结婚数年都不肯怀孕。做了很长时间的思想工作后,女方好不容易怀孕了,但双方只要一有矛盾,女方就以打掉孩子相威胁。后来因为一次吵架,女方在丈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医院把孩子拿掉了。本来男方以为诉讼离婚可以进行精神赔偿,但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来之后却傻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