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围绕房产热度仍将升温
“尽管有个别条款尚待完善,但总体上是朝着更公平、去物质化方向走的,更加明确了财产归属,更加便于司法操作。”这是《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从多名权威专家、法官、律师口中得到的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综合评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使得一些案件的审理发生了一些变化。”李明舜向《法制日报》记者坦言,“以婚后的赠与行为为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没有特别指定给一方的就是双方的,司法解释(三)则确定为房产证上落的是一方,那就视为赠与一方。这样就使婚后接受父母赠与的房子发生了质的改变,就是由夫妻共同财产变成了个人财产,在定性上完全不一样,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前和实施以后在确权上有了很大不同。”
李明舜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使得人们对于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主张更加明确。
李明舜认为,房产证加名的热度还会持续延续下去,“对于已经结婚的人来说,过去对于财产尤其是房产等没有分得那么明晰,现在多少比例都已经很明晰了。这都是新的司法解释的推动作用”。
“婚前财产如果确定是你一方的,那么我一旦和你离婚,我居无定所怎么办,这些问题现在要考虑。所以新司法解释使人们对财产的关注,以及财产对婚姻的影响加大了。”李明舜指出。
“既然婚前财产属于一方,那么很多人会把更多的钱花在房子上,而不是花在嫁妆上,因为人们要‘争夺’房子的共有权。”李明舜认为,产权登记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诉讼将来可能会上升。
此外,李明舜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生育权的规定对于避免此类纠纷是有帮助的。实际上生育权最终还是要归于女方,因为生育权包括生育选择权、生育安全权、生育保障权等很多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她是实施了不生育的自由,她是合法的,并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也不存在赔偿的问题。”(记者 赵丽 实习生 马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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