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
按“不可抗力”维持原判
酒店不服,提出上诉。
市法院认为,酒店发生意外失火,造成酒店外观和部分内部设施损毁,对酒店外观进行修复过程中所设立的围挡及脚手架等相关设施,确实影响婚宴的喜庆气氛和前期拍照影像资料的喜庆形象,已不具备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外观形象,已不能实现包某在签订婚宴合同时想要实现的合同目的,完全符合《合同法》九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市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
法官说法
定金约定不能超20%
市法院民三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合同中的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对履行合同的担保。《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出部分为无效。本案中,包某与酒店签订的婚宴协议约定包某应交定金7.5万元,占主合同标的额15万元的50%,显然有违法律规定。退一步讲,即使包某违约,酒店也不能扣留全部定金7.5万元。时下,一些当事人在买卖交易中之所以有意抬高定金数额,其目的是迫使对方惧怕承担高额定金而履行合同。殊不知,这样做既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也与诚信交易原则相悖。
法官提醒:消费者与酒店洽谈婚宴服务时,要与酒店签订完备的婚宴协议,要明确时间、地点、饭菜价格等服务项目,以及相关违约赔偿事宜。同时要求酒店加盖公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注意核对收据款项内容,要与预订内容相符。
多收的定金应返还
小张租用了3套婚纱,提前半年交了全款,后决定不租了,她能要回自己的租金吗?法院认为所交定金不应超过全款的20%,婚纱店应返还80%租金。
2008年3月2日,小张在沈阳市某婚纱店预定了一套婚纱、二套礼服,准备在10月结婚时用。双方约定租金为1270元,履行期为10月6日。小张当场交付定金1270元。第二天,双方在商讨租用婚纱细节时,未达成共识,小张提出返还租金,但婚纱店认为租金应为定金,既然小张违约,定金不应返还。双方最后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小张与婚纱店因租赁婚纱发生分歧,小张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允许,但其应当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定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双方约定定金为全部租金,这明显过高,应按租金的20%调整为254元。婚纱店应将多收的定金1016元返还给小张。(记者 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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