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暴力侵害 鼓励合理抗争
本案的焦点在于:预计他人可能发动攻击,不报警、不躲避,且召集数人准备“应战”,是否排除正当防卫?刑法学说和实务均认为不能一概排除。
预见可能遭受攻击而预先防范,仍有成立正当防卫的余地。关键要看有没有逾越合理的范围。本案没有逾越合理的范围,仍可成立正当防卫。
本案被告人等,预感到威胁时在自己办公室戒备,有保护办公室和自身安全的需要,也是对他人、社会妨害较小的戒备方式,没有逾越社会容忍的限度。
法律不保护不法行为,一方暴力攻击越强其不法程度越严重、自弃法律保护的程度越高。与此关联,另一方被动防守的暴力行为获得法律容忍的程度也越高。因此,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对方不法侵害方式极为严重,应属“行凶”。相对而言,被告人等暴力没有超出防卫的限度。
法律秩序一面禁止公民(暴力)“私斗”,一面又不得已赋予公民(暴力)防卫权,其平衡点是“紧迫性”,因此“有麻烦”找警察或躲避是上策,被告人等当时不报警、不躲避却找老乡“应战”,有瑕疵。不过,不能苛求。对于暴力侵害,应当鼓励公民合理抗争,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秩序、正义的生态平衡。
一审判决有罪理由似是而非。被告人有保护办公室及自身安全的需求,且召集人员、准备器械没有超出这种需求,怎么能认定为没有防卫意思?一审判决也缺乏普通人的公平感。事后证明何强等人的抗争阻止了对方暴力行径,对社会是有益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阮齐林
遇害被动出击 不属聚众斗殴
从法学理论上分析,为了防止自身将要遭受对方多人侵害,而邀约多人准备器械防身的行为,存在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能。
从司法实践分析,到底是构成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必须结合具体的后续行为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有时人的防卫意图、斗殴意图可能同时存在,也可能相互转化。不能仅以前期邀约多人准备器械,就判断属于犯罪。前期邀约行为如没有后续行为,就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从具体案例分析,因为聚众斗殴罪是从原流氓罪分化而来,主观意图上往往是基于不良动机。如果的确是己方在被对方侵害后被动地使用准备好的器械出击,只要不存在防卫挑拨,就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
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即使行为人防卫和互殴的想法共存,在确无足够证据排除存在正当防卫想法的情形下,不应判处行为人构成犯罪。对行为人主观意思的判断必须慎而又慎。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 柳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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