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刀具应战 防卫动机不纯
一审判决之所以认定何强等人不属于正当防卫,可能基于两点理由:
一是没有防卫目的。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本案何强等人明知他人可能来闹事,仍积极“应战”。这种行为,对社会是有危害性的。如果报警处理,人员受伤、财物毁损的后果就不会发生。从录像看,忠发公司办公室的窗户是可以看得到“光头”等人持刀聚众来寻衅的。此时,何强等人本应把门堵上,立即报警。何强积极“应战”的主观心态,带有逞强斗胜的性质,并不是单纯的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二是防卫不适时。防卫应当在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之时,具有紧迫性特征。而本案中,何强等人在可以避免冲突的情况之下仍直接“应战”,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本案中,如果歹徒突然冲进来见人就砍,何强从公司厨房拿起菜刀将歹徒制服甚至砍死,都属正当防卫。但是如果在办公场所准备刀具,又组织人员等人家上门打仗,显然不属于正当防卫。目的正当,防卫适时,程度适当,才是正当防卫的根本。
本案事实不清之处可能在于:是什么样的矛盾让双方一言不和就刀来刀往?如果矛盾巨大,斗殴的可能性就更大。如果只因一点小事就聚众持刀上门闹事,那么何强等人就有防卫性质。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宗新
【链 接】
根据我国刑法,正当防卫的认定必须满足五个要件: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记者 王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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