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取证请求廉政公署支持
怎样收取这3300万港币的好处费呢?钟新明授意其弟钟伟明,到香港注册一家“宝诚公司”,再以宝诚公司名义和吴伟光所控制的蓝湾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由吴伟光将3300万港币转给宝诚公司。
然而,香港宝诚公司究竟是什么情况?这3300万港币是怎样转入其账户的,之后又归谁所有,用于何处?证据的调查取证,成为影响案件的关键环节。
内地和香港有区际司法协作的途径,但程序繁多、过程复杂、耗时漫长,而钟新明的特殊身份、涉案地块的特殊位置、发案的特殊时期,都要求检察机关要迅速突破,速战速决。
深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唐泰来为此两次到香港廉政公署通报有关情况。经过大量的沟通协调,在廉政公署的积极配合下,深圳市检察院外协组从香港的银行、证券中介、房地产中介及香港的涉案证人处,获取数百份认定钟新明、钟伟明受贿的重要材料。
证据表明,2008年6月,钟伟明以亲属的名义在香港注册宝诚公司,股本1万港币。2008年12月,蓝湾公司和宝诚公司签订开发协议书后,吴伟光通过借款或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将蓝湾公司的钱转入某建材门市部,再通过地下钱庄将人民币兑换成港币,转入宝诚公司的银行账号。钟氏兄弟用这笔巨款在香港炒股和放贷,并以钟伟明、钟新明的儿子的名义在香港购买了两套房产。
与此同时,办案组还查明了钟新明帮助吴伟光获得拆迁补偿、帮助宝嘉新公司获得建筑工程、帮助叶某东获得土地置换及完成拆迁、帮助吴某杰获得建筑工程、帮助深业南方公司完善市政设施,共计收受贿赂500余万元人民币等其他5项犯罪事实。
钟新明受贿案的调查取证工作历时4个月,办案组先后前往龙岗取证30余趟,外协组前往香港11趟,全案共收集证据千余份,侦查终结报告长达54页,形成案卷材料21卷。
庭上交锋公诉人一针见血
2011年1月,反贪部门对钟新明受贿案侦查终结,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钟伟明辩称自己不知道其中的权钱交易,而行贿人吴伟光也否认行贿,辩护人则称钟新明、钟伟明、吴伟光3人以3000万元人民币转让、取得涉案地块的开发权的行为属于市场行为。
公诉人则有理有据地指出:“本案中存有两层关系。第一层关系,是钟新明与黄阁坑村的关系。由于钟新明利用职务行为为黄阁坑村谋取了种种利益,黄阁坑村才将涉案土地由谁开发,交由钟新明决定。这是钟新明作为龙岗区常委、常务副区长、大运新城整备安置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权衍生出的权力。”
“第二层关系,是钟新明、钟伟明与吴伟光的关系。钟新明以其职权获得指定土地开发合作者的衍生权力,并以此获取行贿人吴伟光给付的贿赂3300万港币,应构成受贿罪。其弟钟伟明明知钟新明权钱交易的目的,从中协助,以虚假合同掩盖非法目的,并与钟新明共同获益,应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
2011年12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对被告人钟新明、钟伟明作出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钟新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钟伟明有期徒刑12年。(记者游春亮 通讯员孟广军)
■沉思录
和土地有关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根子还在于权力失控。只有通过有效的手段实现对权力的监督,才能杜绝腐败现象。由于来自外部的监督往往受到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必须将监督渗透到权力运行过程中,在政府部门内部将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立,改变事后查处、“前腐后继”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