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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货车遭四次转卖均未过户 他人酿车祸自赔17万

2012年01月10日 13:15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因为一次卖车,(四川)崇州李女士卷入一场诉讼。卖车时虽然签了一个“从转让之日起,发生交通事故与我无关”的协议,但9年后的一次交通事故,李女士却成了被告。原来,由于货车转卖四次都没有过户,一次交通事故后,第四个车主被判刑两年,但无力赔偿,李女士因此被告上法庭。

  李女士支付赔偿款等费用17万余元后,以原卖车协议向买家聂某追偿。最近,崇州市法院判决,聂某给付李女士17万余元的赔偿款等费用。目前,聂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货车转卖4次后出了车祸

  43岁的李女士,住在崇州市崇阳镇。2000年10月2日,她将自己一辆中型货车卖掉,买主是同镇的聂某,双方签了一个协议,内容是“货车手续齐全,从转让之日起,发生交通事故与我无关”,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5年2月22日,聂某将货车卖给了刘某。三年后,这辆货车第三次转卖,刘某卖给了杨某。仅一个月后,杨某又卖给了马某。四次买卖相同的是,大家都没有过户,都签了“出事与自己无关”的协议。

  2008年9月17日晚11时40分,马某驾驶货车与陶某、郭某、刘某及刘停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陶某、郭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

  未过户原车主赔了17万

  马某受到了法律制裁,于2009年1月6日被崇州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了两年。面对家属的赔偿要求,马某表示无力赔偿。随后,遇难者家属及伤者将登记的车主李女士及肇事者马某告上法庭。

  此时,李女士已卖车9年。收到崇州法院的传票,她颇感意外。法院审理中,聂某、刘某、杨某被追加为共同被告,保险公司为第三人。2009年4月8日,崇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马某需赔偿受害方赔偿款近17万元,李女士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支付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受害方申请强制执行。由于马某没有赔偿能力,李女士共支付了赔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17万余元。

  原车主向买家追偿获胜诉

  “人不是我撞的,责任不该我承担。”李女士请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刘亮律师为自己的代理人,将买车人聂某告上法庭,要求聂给付其支付的17万余元。

  “从转让之日起,发生交通事故与我无关。”崇州法院认为,这一协议合法有效,应理解为李女士将该车转让给聂某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聂某承担。去年底法院判决,聂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给付李女士17万余元。

  2010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车子卖了没过户,原车主不再承担事故责任。”这是新法中的新规定。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刘亮律师说,“人不是李女士开车撞的,她的确不该承担这个责任。”刘亮律师说,李女士追偿时,有两个选择,一是找马某追偿,由于马某没钱,所以李女士放弃。二是找聂某追偿。在理论上,聂某可以通过与下家签的协议,继续进行追偿,最终承担责任的人该是肇事者马某。

  “虽然卖车未过户,不用承担事故责任,但最好还要过户。”刘亮律师提醒。(成都商报记者 李海夫)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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