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3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12年01月10日 16: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月10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布了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7.14”特别重大事故、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事故、江苏南京城市快速内环工程“11.26”事故等3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一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及与之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据统计,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8118人,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其中,2008年共审结1591件,生效判决人数2048人;2009年共审结1525件,生效判决人数1948人;2010年共审结1506件,生效判决人数2059人;2011年1-11月审结1481件,生效判决人数2063人。
【编辑:张尚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