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事诉讼法修改:应防止小额诉讼致司法不公(2)
一审终审 如何保质
学者关注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小额速裁解放了我们。”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法庭庭长李明霞感慨。据李明霞介绍,右安门法庭共有9名法官,近5年来,该庭法官每年人均审结民事案件447件,还不包括调研、归档等任务,工作量之大难以承受。
从2010年开始,法院引入了速裁机制,专门设立了诉讼提速窗口,但实际上还是简易程序,每个审理阶段都非常完整。现在的小额诉讼审理和传唤方式可以更加灵活,一个月必须结案,而且一审终审,减少了许多诉累。
事实上,小额速裁更多的是方便了当事人。
“我每个月都要跑法院五六回,这案子迟早要结,选择小额速裁,我就能少跑几回,还能省一半的诉讼费。而且这种官司我们一般也不会上诉,所以我愿意放弃上诉权。”北京光华五洲纺织集团公司代理人郁军平说。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是现行民诉制度的重大变革。”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赵旭东表示,“一审终审判决了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错了,过去可以二审纠错,现在不行了。如何保证当事人的诉权?这就要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诉讼的选择权。”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如果反悔,可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判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异议审查。即便如此,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学者认为,关于一审终审及其当事人权益的保障,目前的草案还需要进一步商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认为,“一审终审”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不能因为标的额小而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应该在诉讼中引入当事人选择的制度,当事人同意一审终审的,则适用一审终审。如果对此类案件适用一审终审,那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
全国人大代表刘玲认为,由于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没有加以明确,容易使看似简单实为复杂的案件一审终审,使败诉人失去了上诉的救济途径,最终会导致司法不公。
“如何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保障落到实处,并避免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变相强制适用,有待于在试点过程中进一步调研和探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轩说,“同时,小额诉讼与现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整合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要避免各程序之间因分工不明、界限不清而造成适用上的不便,还要防止各程序之间因整合不严谨而造成法律漏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认为,“小额诉讼可以根据民诉法规定的先行调解原则来采取救济手段,没有必要在程序法中改变国家的诉讼制度。值得提醒的是,我国诉讼制度是严格的两审终审制,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很可能会使分则法条和总则条款发生冲突。”
小额标的 是否普适
学者表示标准应当因地制宜
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指导意见》中,标的金额是不足1万元(经济发达地区是不足5万元)。但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将5000元作为标的金额,收紧了迈出的步子。
浙江鄞州法院小额速裁庭庭长朱银春认为,“对小额诉讼标的额进行限定是有必要的,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立法上限定5000元,缺乏可操作性。”
任茂东认为,“只以标的额是否达到5000元来决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这不利于非财产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公正审理。有些案件的标的涉及财产,但主要民事法律关系并非财产,比如婚姻案件、人格权案件。这些案件不宜以金钱数额来衡量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宜适用一审终审。”
任茂东补充说,“以5000元为基准来设定案件的终审制极有可能影响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障。5000元在东部地区可能是小额,在西部地区可能就是大额;在城市可能是小额,在农村可能就是大额。因此,在制定标准时,还需要综合考虑我国东西部差异和城乡差别。”
全国人大代表刘玲也表示,“由于全国只适用一个标准5000元以下,不利于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实行案件分流。”刘玲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标准。
另外,有学者表示,草案关于小额诉讼的这个规定,使立案法官只能根据原告主张的请求标的额、事实情节等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事实上,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并不能完全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来衡量,标的额小的不一定容易审理,标的额大的可能还容易审理。为此,小额诉讼的构建应当同其它诉讼程序一样,必须解决适用范围、管辖和审判机构、案件受理后的调解以及开庭程序和审判结果的救济等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予以整体考虑才能制定出完善的制度。
小额诉讼,简易而不简单,能否达到节省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效果,仍需接受实践的检验。张 洋 惠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