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友预谋强奸少女 醉汉没得逞被认定有罪判六年
中新网徐州1月12日电 (李东艳 马辛凯)江苏新沂一男子程某与几个朋友一起喝酒后,预谋实施强奸,程某因喝酒太多强奸未能得逞,却因同伙得手而被法院认定为强奸罪既遂。1月11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六年,未能得逞的被告人程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去年8月初的一天,曹某、常某、程某酒后伙同池某、窦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强奸后,以聊天、逛街为由约刚满十四周岁的少女邵某出来,并用摩托车将邵某骗载至窦某家中。池某采取掌掴、脚踢、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迫邵某与该五人发生性关系,邵某不肯并极力反抗。因顾及被邻居发现,曹某、常某、程某等人又将邵某带至新沂市某个偏僻的河堰上,威胁未果后,于是,曹某按住邵某的双手,常某、池某与窦某采取掐脖子、殴打等暴力手段先后对邵某实施了奸淫。随后,程某扑到邵某身上欲行奸淫,但因喝酒太多而未能得逞。其后,曹某、常某、程某等人又将邵某带回窦某家中,曹某与窦某、池某再次先后强行与邵某发生性关系。
2011年8月14日,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庭审中,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程某提出其实施奸淫行为因故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常某、程某与他人违背妇女意志,结伙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属共同犯罪。对于被告人程某提出其犯罪行为系强奸未遂一节,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基于共同的奸淫意识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曹某等四人的奸淫行为已达到既遂状态,虽然被告人程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成,但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只要有人实施强奸既遂,对其他共犯均以强奸罪既遂论处,故被告人程某应承担强奸既遂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6周岁,被告人常某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被告人程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主动认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