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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男童遭家暴离世 其父称压力大孩子成牺牲品(2)

2012年01月13日 09:21 来源:生活报 参与互动(0)

  审判耿业东

  今年1月初,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耿业东案件进行宣判,法院认为,耿业东殴打小鑫鑫,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耿业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审宣判后,耿业东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耿业东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的消息,在哈市市民中引起强烈的反响,一名孩子的母亲说,故意伤害造成死亡,后果极其严重,这样的量刑显然过低。市民王成建说,对耿业东重判,可以震慑其他人。市民邱炎龙认为,应该考虑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上演,不让下一个小鑫鑫再次出现。

  哈尔滨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孙英伟说,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耿有期徒刑十五年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法院更侧重考虑了耿所伤害并导致死亡的是自己的儿子,这种危害性是局限在社会成员中家庭为单位的内部而非相对家庭之间。

  预防“耿业东”

  一个5岁的男童生命瞬间消逝,这样沉重的代价是每个人都无法承受的,痛定思痛,我们在为进入天堂的小鑫鑫祈祷时,也必须开始思考如何避免这样的惨剧再次发生。

  首当其冲的应当是改变国人“打自家孩子还犯法吗”的观念,“如果你打了狗,就是虐待动物;如果你打了人,就是刑事犯罪。但是,父母在家打孩子,却往往被认为是为孩子好——我们应该纠正这种观念。”2009年世界首部禁止体罚儿童法生效30年之际,欧盟欧洲理事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艾尔达·莫瑞诺如此阐述其保护儿童权利的立场。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就在记者关注小鑫鑫案件的同时,去年六一儿童节期间,又一起父亲虐待亲生儿子的事件上演——来哈务工人员李国峰认为儿子小轩淘气用皮带抽他,吓得伤痕累累的小轩偷跑到哈站,欲乘坐火车回亚布力找爷爷。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并且在刑法当中规定了虐待罪,对儿童实施虐待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但虐待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属于自诉案件,而被虐待的孩子往往出于对父母的畏惧或者由于其血缘情结而不能提出起诉。针对大量存在的不触犯刑法的家庭领域中的儿童虐待行为,并未制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另外,接受刑事处罚后的家长回到家中,仍会对儿童构成威胁。

  目前我国儿童虐待案件的披露往往只是当儿童受虐过于严重,经新闻媒体报道才得以被公众知晓,绝大多数儿童受虐案件尚不为人知。因此应设立专门的法律或者条款,对于最有可能接触儿童和发现儿童受虐的人群设立强制报告制度。针对国情,我们还应把亲属和邻居列为强制报告人。

  另外,还要完善寄养和收养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收养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必须未满14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儿女的,方符合收养规定。这容易导致受虐儿童只能继续呆在施虐的家庭中,难以有效保护儿童和有效制止对于受虐儿童的进一步伤害。我国法律还应该剥夺施虐严重的原生父母的监护权,将儿童移交其他亲属或福利机构看护,必要时可以寻找合适的家庭收养。

  ■事件回放

  5岁孩童悲惨离世

  哈市儿童医院一名医生清晰地记得,2011年5月13日,小鑫鑫被送到医院时,手臂、胸前、大腿都青了,头部、臀部、手指伤得最重,处于昏迷状态,被确诊为心跳、呼吸骤停,全身皮肤大面积损伤,双手指、臀部局部坏死,大脑缺氧缺血等症状。“即使脱离危险,孩子大脑受到的伤害也可能会让他变成植物人。”

  “孩子是被他父亲打的,理由是孩子不听话。”在得到这个答案后,所有人都震惊了。

  5月27日,在抢救了15天后,小鑫鑫被医生遗憾地宣布死亡。(□本报记者 夏德辉)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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