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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不可让反腐法律规则“闲置”

2012年01月13日 16:04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刚刚结束的中央纪委全会,分析了当前依然严峻的反腐败形势,提出了全方位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要求。

  这使我想到了某些反腐败法律依然闲置的问题。比如官员利用公权影响力从事包括收受贿赂在内的非法交易现象由来已久,也一直被法律所禁止,即便是在刑法上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际受到依法处罚的,仍然屈指可数。

  从法律上讲,广义的利用影响力交易行为,当然包括这样的情形:已离休、退休的国家干部,原本已没有现职、现权可以利用,却还是人走“茶”不凉,继续发挥着余“热”。一些人利用原任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同僚为人办事,自己收取财物。这显然是利用了自身原来权力影响力的非法交易行为。而如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范围更广,除了可以包括现职干部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之人外,还把离职人员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也包括在定罪处罚之列。法律并非纯粹的纸面宣言,在走向司法实际时,需要有“从严治吏”的理念,需要排除干扰和阻力,需要高超的司法技术。否则,就难以用足法律,会让规则虚设。

  这方面的例证不少。譬如为了纯洁干部队伍,我国法律曾在1988年就明文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数额较大的礼品、隐瞒不报的,以贪污罪论处。但司法上真正进行刑事追究的却极为少见。全国人大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再度将此类犯罪范围扩大到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但此后仍难以见到依法追诉的判案。又如刑法修正案曾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从原来最高判处五年徒刑,提高到了十年。但由于我国长期没有建立官员的家庭财产登记、公告制度,司法机关通常是在查处贪污、受贿罪行时,才“意外发现”他们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真正单独以此罪判罚的案例同样十分鲜见。

  官员贪腐犯罪形式多样、千变万化,并且愈演愈烈,必须依法全方位控制。但法律“利剑”需要实际的运用才能发挥作用。刑法上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礼品不上交型“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都是十分有效的“法律武器”,理应通过严格的依法使用发挥其正向功效。我们的反腐败专门机构和各级司法机关,只用真正认识到腐败现象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在执法观念上确立起“依法司法”的理念并付诸行动,才有可能使反腐败的法律规则从纸面走向实践,发挥出应有的威力,遏制住各类贪腐犯罪的发展势头。(游伟)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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