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1名经侦中队长非法拘禁收受贿赂被判2年
将犯罪嫌疑人交由朋友“控制”并“逼签欠条”后,他收取了“业务介绍费”。由于犯非法拘禁罪和受贿罪,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二中队原中队长张劲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记者12日获悉,广州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8年,广东省检察院在立案查处广东昌发燃料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张雄华等人涉嫌挪用公款案时,发现时任广州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的张劲涉嫌与朋友彭柏新合谋利用其办案职权,非法禁锢张雄华,并以写借条的方式勒索钱财。同年10月16日,检方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张劲、彭柏新立案侦查后,案情浮出水面。
事发:找来朋友协助办案
判决书显示,1958年出生于广州的张劲,于2004年10月至2009年5月任经侦支队一大队二中队的中队长。
2006年8月4日,广东广赛拍卖行有限公司向广州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报案称,张雄华涉嫌合同诈骗100万元。几天后,张雄华被广州公安局立案侦查,张劲是案件的经办人之一。
侦查期间,为保证张雄华随传随到接受审讯及追回涉案款项,张劲在明知其朋友彭柏新(同案人、已被判刑)不具备侦查职权及协助侦查义务的情况下,同意了彭柏新的提议,让张雄华留在位于海珠区江丽路的广州凌智财务有限公司筹钱还款,而该公司由彭柏新经营。
拘禁:被控18天签48万欠条
提议获得同意后,彭柏新在2006年8月27日约张雄华到广州凌智财务有限公司,指使同案人黄根华(已被判刑)派人轮流看守张雄华,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同年的9月16日。这期间,张劲曾两次到彭柏新的公司对张雄华进行问话。判决书称,张劲当时“应当知道张雄华被留滞在该公司筹钱还款的事实”。
从广州凌智财务有限公司出来后,2006年11月16日,张雄华到海珠区公安分局赤岗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彭柏新等人控制在广州凌智财务有限公司18天左右,并被迫签下了三张共计48万元的欠条。
揭秘:以“业务介绍费”名义受贿
法院查实,2006年至2007年,张劲在担任中队长期间,利用负责侦办张雄华涉嫌经济犯罪案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了彭柏新以借款利息、业务介绍费、顾问费等名义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100元。2008年1月,彭柏新涉嫌其他犯罪被抓后,张劲将存有其中8000元的银行卡通过广州凌智财务有限公司的员工退还给彭柏新的大哥。案发后,张劲于2009年9月29日将另外的6100元上交广州公安局经侦支队监察科。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并受贿,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受贿罪,故判决张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判决后,张劲不服并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