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肇事 将受害人碾轧拖行致死被判无期
酒后交通肇事、又故意用车继续对被害人撞击、碾轧后拖行33米左右而逃离现场的麦顺超故意杀人一案,自治区(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判处麦顺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介绍,2010年12月13日零时44分,麦顺超酒后驾驶未上牌照的轿车从惠农区康乐路自西向东行驶到与惠安大街相交接的十字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时,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麦顺超下车查看,看到被害人躺在其驾驶的轿车左前方,麦某又返回车上,驾车继续向前行驶过程中对被害人周某某身体撞击、碾轧后拖行33米左右逃离现场。被害人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系因巨大钝性暴力重复碾轧致心脏挫伤死亡。案发后,麦顺超于当日下午7时投案。同时,麦顺超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两起盗窃案件,已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一审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麦顺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麦顺超辩称自己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本案的民事赔偿积极到位,还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于是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麦顺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车,交通肇事后,继续驾车从被害人身上碾过,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手记
从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到演变成故意杀人案,麦顺超也从一名普通的过失刑事犯变成了手段残忍的故意杀人犯。一位资深律师分析该案后认为,麦顺超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在其车前,还加油向受害人撞击、碾轧并挂附在车辆上,继续行驶并逃离现场,其主观心理状态已发生了质的转化。即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肇事后碾轧拖行被害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记者蒋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