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副总以土地违规内情敲诈原单位3800万获刑
中新网宁波1月17日(记者 何蒋勇)宁波一男子陈某以曾任职的公司存在违规相要挟,先后两次敲诈两家公司财物。2009年他受聘为浙江鹏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鹏源公司)任副总经理兼池州房产项目总经理期间,他便书面发函致鹏源公司,称该公司的鹏源776广场工业用地,实际用作商业用途,并以此为要挟,最后的敲诈数额竟然高达3800余万元。
今天(1月17日),宁波市海曙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该名男子有期徒刑六年,并在庭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案件的相关情况。
一次敲诈得逞 拿到4万元
被告人陈某今年43岁,家住宁波市海曙区。大学文化的他在2008年4月1日被宁波鄞州某公司聘用为基建负责人,合同到期日为2008年7月31日。工作期间,因公司几位领导认为陈某未能处理好同事关系,故在合同到期后,便将陈某解聘,于是陈某与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
这起纠纷先后经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在该公司按民事判决支付给陈某相关经济补偿后,陈某却仍不甘心就此作罢,又多次致电公司领导,要求补偿给他20多万元,并声称如果公司不答应,他就向税务部门举报公司的税务问题,并向政府部门举报撤销公司获得的“最具成就企业奖”、“市先进外经企业”等荣誉称号。
2010年4月,该公司董事长罗某所居住的小区,发现有人张贴“向老赖罗某讨薪公告”的大字报,罗某怀疑是陈某所为。在骚扰和压力下,5月初,罗某最终向陈某支付了4万元,得到了陈某“保证不再向任何政府部门作任何举报,再不向税务部门作任何举报,再不张贴任何公告、公示之类” 的书面承诺。
另一次敲诈 金额高达3800万
事实上,陈某在敲诈罗某得逞之前,同时还在敲诈另一家企业,而且索要的金额远不止4万元。
陈某离开鄞州某公司一年多后,也就是在2009年10月16日,他又受聘为浙江鹏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池州房产项目总经理,但双方因对劳动聘用合同的条款达不成统一意见,暂未签订聘用合同。2009年11月底,陈某离开公司,未再为公司提供服务。但他和公司又有了劳动争议,经过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调解未果。
从2010年1月起,陈某便书面发函致鹏源公司,称该公司的某处工业用地,实际用作商业用途,并以此为要挟,要求鹏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0多万元。2010年6月,陈某将赔偿款提高到190余万元。而到年底,这个赔偿数额已经飙升到437万元。但这还远没结束,2011年3月,陈某将赔偿金额提高至1800余万元,2011年4月,陈某最后一次提出的索赔金额为3800余万元。后因该公司报案,被告人陈某未能像之前那样得逞。
企业在工业土地上顺利建起商业广场
据了解,案件中涉及的鹏源776广场所在土地原来是太平鸟公司的厂房。2007年底,“太平鸟”以改建名义,拿到了这块地块的临时建筑许可证。之后,“太平鸟”在这块地上造起商铺,厂房也摇身一变成为休闲娱乐广场。
记者从海曙区相关部门获悉,为从根本上解决南苑街餐饮店整治及管理问题,决定在南苑周边区块统一规划开设美食广场。鹏源776广场就是“2007年政府相关部门堵疏结合破解南苑街餐饮行业整治难题的需要。
经多方论证协调,在南苑附近坏城西路776号太平鸟集团闲置多年的厂房地块临时改建美食广场。776广场于2007年8月动工改建,于2008年12月试营业。
据介绍,目前涉案的鹏源776广场已受处罚,经审批后土地性质改为临时商业用地。
而曾担任鹏源公司副总的陈某在掌握公司内情后,以此为要挟。今天记者从海曙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劳动争议名义,以其曾任职的公司存在违规相要挟,敲诈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其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现再次犯敲诈勒索罪,主观恶性大,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所敲诈的钱财中,大部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最终,海曙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