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抢劫宾馆怕遭拍照 错把收银电脑当监控拆走
卢某某、闫某和卢某3人在宾馆抢劫过程中,担心被监控摄像头记录下作案过程保存在前台的电脑主机上,便将电脑主机拆掉扔进了河里。事实上,这台电脑并没有连接监控摄像头,而是宾馆的收银电脑。1月9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3名“笨贼”均因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刑。其中,卢某某、闫某因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个月,卢某被判刑6年6个月。
卢某某、闫某都曾因犯抢劫罪被判过刑,2010年年底,两人相继刑满释放。在社会上游荡一段时间后,因为缺钱,卢某某和闫某商量准备实施抢劫。卢某某将同乡卢某也拉入他们的团伙。
2011年4月,3人预谋后,将抢劫目标锁定为许昌市区的一家宾馆。他们认为该宾馆生意好,每天都有顾客交钱住房,会存放有大量现金。为了吓唬宾馆的值班人员,卢某某、闫某和卢某事先还购买了仿真枪、折叠刀等作案工具。
2011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卢某某、闫某和卢某手持仿真枪、折叠刀等凶器,蒙面进入刚开始锁定的宾馆一楼大厅。他们先用被子蒙住值班人员的头部,然后用胶带将其双手、双脚捆绑。卢某某、闫某和卢某在作案的过程中,发现宾馆内安装有监控摄像头,就担心作案过程被记录下来。此时,卢某某看到宾馆前台有一台收银电脑,就误把该台收银电脑当成了监控电脑,遂将该电脑的主机拆下,并将其抱走扔进了宾馆附近的河沟内。卢某某返回宾馆后,和闫某、卢某一起将收银台内的354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抢走,然后离去。
宾馆抢劫案发生后,警方迅速行动,针对现场留下的线索和宾馆监控摄像头保留下的录像资料,很快将卢某某、闫某和卢某等3人抓获。讯问中,卢某某、闫某和卢某如实供述了他们在宾馆内实施抢劫并毁坏财物的作案过程。
2012年1月9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某、闫某和卢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3人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河南法制报 记者王晓磊 通讯员和忠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