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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责官员闪电复出引争议 网友吁完善问责体系

2012年01月18日 16:00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2008年12月,时任黑龙江七台河市新兴区区委副书记、区长的刘丽因一起煤矿安全事故被免职。次年2月,刘丽便复出任职七台河市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和市政建设工程管理处主任,并在今年的1月当选为七台河市副市长。该新闻再次引发网友对问题官员免职后又悄然复出的讨论。网友普遍认为高调问责,低调复出,是对失职、腐败等行为的纵容,不仅伤民心,也有损政府的公信力。还有网友认为上下级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是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的深层次原因。有网友呼吁从立法上完善问责体系,使之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网友还建议完善复出条件和程序,使其公开透明。

  网友认为如此“免职”处理隔靴搔痒,是对失职、腐败等行为的纵容。网友“syzrkl”说,表面上看,被免职官员“复出”是出于传统官场规则的人情味,而且其背后还有着“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的深层次焦虑。它意味着此前的官员下台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这种空洞的应对方式甚至失去了惩前毖后的警戒作用。网友“太阳鸟”说,在官员失职、腐败等现象依然严峻的形势下,对于已经曝光和查实的官员,依然给予“免职”这种隔靴搔痒的处理,不仅是对公众感情的再次伤害,更是对这些行为的纵容。拿“问责”当挡箭牌,避过风头,待舆论不再关注,民众心中的怒气和怨气消散时,再让他们重戴乌纱帽。这样的问责不仅难以形成真正的威慑力,还会让严肃的问责成为笑柄。

  高调问责,低调复出,不仅伤民心,也有损政府的公信力。网友普遍认为,如果问责变成忽悠百姓,保护官员的走过场、忽悠战,将导致政府严重的信用危机。网友“SHIN-LOVE”说,高调问责,低调复出,几乎成了一些地方的官场“新规”:出事→问责→冷却一段时间→悄然复出→被发现→舆论哗然→解释复出符合规定→不了了之。这种免职时“轰轰烈烈”,复出时却悄然无声的反常现象,让公众愤怒之余,也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网友“花儿12”认为是先有问责机制成避风港,才有问题官员的屡屡复出。现实中很多被问责的官员悄悄复出让人不得不怀疑某些地方的干部问责制度,难不成这种问责制是用来敷衍老百姓的?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置民意于不顾,硬是一再突破民众的心理底线,这既伤害了民众朴素的感情,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

  一些网友认为上下级之间利益关系是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的深层次原因。一项关于“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网络调查显示,有83.76%的被调查者认为,原因在于“上下级之间存在利益关系”;15.35%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干部人事制度在程序上还有待完善”;0.9%的被调查者选择的原因是“被问责官员已经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一个网友指出, 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的消息接二连三,除了缺乏监督外,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一些问责事件中存在所谓的“丢车保帅”现象:“车”站出来为“帅”顶了“雷”,他的迅速复出,就是“帅”回报或安抚“车”的利益交换。正是在“车”与“帅”之间存在着某种暧昧关系,导致了被问责者的低调复出、不经群众评议和回避公示的特殊方式。被问责者很快复出的现象反映出我国在用人制度上的缺陷。

  网友呼吁从立法上完善问责体系,使之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不少网友认为公众对“带病复出”的不满,并非针对问题官员本身,而是对视如儿戏的干部任免制度的一种担忧。先有“带病”的机制,才有“带病”官员,舆论监督的力量毕竟有限,根本无力堵上每一个制度缺口,这才是真正应该深思的地方。网友“gogo”认为,虽然目前已经制订了一系列法规制度,但是并没有满足社会各方对问责的理解。这些规章制度虽然规定得非常详细,但解决的只是官员失责后的处罚问题,并没有理清相关官员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失责后的处罚是否有时限和范围等问题,尤其是没有回应社会公众最想知道的为什么官员这么容易失责,以及为什么失责后依然可以在其他地方继续担任职务的问题。网友“吴传毅”指出,目前我国问责实践的各个阶段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事前阶段的问题是问责触发的非常态化,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客体范围不全面;事中阶段的问题是问责标准弹性过大,问责配套制度供给不足;事后阶段的问题是缺乏对问责的救济制度规定,缺乏对问责官员去向的制度规定。为了使行政问责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就需要从立法上完善问责体系,使之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

  网友建议完善复出条件和程序,使其公开透明。网友“李曙明”说,要想告别问题官员“几乎100%复出”的现实,必须从完善复出条件和程序入手。事实上,这方面,并非完全无章可循,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问题在于,除了“一年以上”的时限要求是明确的,“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表述都太过模糊,给随意操作留下太大空间。至于复出程序,更无明确规定,全凭有关部门掌握,百姓知情权、参与权根本无从谈起。哪一天官员复出条件和程序有了明确的“一定之规”,哪一天官员复出的乱象才能真正告别。网友“thyboy”说,问题官员不是不能复出,而是要复出的有理、有原则。官员复出程序须审慎设计。例如复出的提名、考察、讨论决定、公示等等,都应当予以明确,同时加强人大在官员问责和复出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重新取得公众的信任。(记者 霍晶莹)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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