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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33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1人一审获刑

2012年01月18日 21: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石家庄1月18日电 (黄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18日宣判一起涉案金额逾33亿元人民币、涉案被告达87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两名主犯一审分别获刑20年和13年,其他79名被告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另有情节轻微的6名被告免于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孙立朋、宋志萍夫妻分别成立、收购数十家公司,组成了并未登记注册的“舜地企业集团”。该集团名下的石家庄舜地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自2006年开始,以合作开发“顺平唐河漂流”旅游项目以及“博爱雅苑”、“百合公寓”、“舜地留园商业大厦”等房地产项目为名,以高回报、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自2007年5月至2011年3月,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3亿余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孙立朋、宋志萍二人作为多家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股东,均直接决定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两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部分资金以个人名义捐赠给寺庙或用于个人消费,致使巨额资金无法追回。为逃避打击,孙立朋指使张立梅等5人销毁了石家庄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资料。而张立梅等80余人分别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地区分公司经理、分店店长、业务人员,直接组织、管理或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依据各被告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退赃情况及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法院一审判决孙立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判决宋志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其他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活动的7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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