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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铁路检察院移交地方具破冰意义

2012年01月19日 13:4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随着铁路企业化改革,企业建有司法系统,法理上已经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也违背了当年的初衷。

  近日,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检察院与太原铁路局签订协议,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成了铁路司法改革启动后第一个移交地方的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全国各铁路检察院的改革移交工作将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

  铁路系统司法机构,始立于铁道部门还在发挥国防作用之时,其亦军亦民的历史条件促成了铁路系统单独构建内部司法机构的必要性。后国家进入计划经济时代,虽然铁路部门已基本转为民用,但计划经济下各部门严格分块管理的特点,不仅使铁道部,还有林业、水产、重工业等多个部门,都纷纷设立了自己系统内部司法机关。

  改革开放之初,市场经济转型条件下,铁路部门刑事案件等的跨区域和复杂性,使逐渐转型成为企业的铁路运输部门依然保留了自己的司法系统。这一特殊保留在《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上可找到法律依据,全国铁路系统共有75个检察院。

  历史和市场转型等原因,使铁道部成了最后一个司法管理改革没有攻破的“堡垒”,2004年提出了铁路检察管理机构改革,但此时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下的司法机构基本完成了职业化、公务员化、专业化,其公检法机构设施及资产,也已经编制归类,这使性质上属于企业人员的铁路司法机关人员无法与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对接,其机构设施及资产也需要从已经企业化的铁路部门作冗繁的交易谈判和清算剥离。

  铁路司法机关既充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双重角色加重了外界对其利益集团化的担忧,而随着铁路企业化改革,企业建有司法系统,法理上已经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也违背了当年的初衷。由于无法独立监督,铁路部门近年屡发重大腐败案件,也让曾经为铁路事业发挥重大作用的铁路司法机关形象受损。反过来,不合理的司法权力配置又阻碍了铁路部门其他方面的改革。

  铁路司法机关从铁路部门剥离,收归国家统一的司法管理体系,历史遗存问题必须妥善处理。之前铁路部门通过自己的“小司考”等方式进入铁路司法部门的人员的再培训,肯定是应该加强的一个方面,而剥离了铁路部门后,其经费保障问题也是重要问题。另一方面我认为,收归地方后,并不意味着铁路司法部门的专属管辖权的丧失,属地管理后的铁路司法机关,应仍然对铁路案件拥有专属管辖,其专业能力只应强化,不能弱化,更不能虚置和空转。

  太原改革给全铁路司法系统改革全面铺开提供了宝贵经验,在铁路检察院归属地管理后,预计法院部门不久也将并入地方。太原改革虽来得有点晚,但也不无启发意义。被视为铁老大的这一块硬骨头的“破冰”,不仅表明了铁路部门改革的愿望与决心,也为中国司法改革进一步推进创造了契机。(和静钧)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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