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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道德滑坡 司法责无旁贷

2012年01月28日 16:0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社会上“毒奶粉”、“毒大米”、“毒馒头”,“瘦肉精”、“地沟油”等事件屡屡发生。温家宝总理认为,这些恶性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并指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总理掷地有声的话语,振聋发聩令人警醒。遏止道德滑坡,司法工作责无旁贷,必须有所作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实现,绝不仅决定于经济发展和物质丰富,还有赖于道德文明焕发勃勃生机,振兴民族精神,凝聚和提振民心,创造和谐社会建设所必需的人文条件。

  道德建设,固然需要全面努力多措并举,但其中,法律具有独特的作用,无可替代。道德与法律密不可分,如智者所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固然,法律涉及人的行为,不能像道德一样约束人的思想,但法律通过对行为的规制,会惩恶护善,影响人的道德观念、价值判断方向和程度。法律既是社会治理的工具,又承载着道德价值,有着自身目的,具有维护良俗美德,使公共道德的价值最大化的功能。即如对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法律及时介入并严肃惩处肇事者,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实现着对守法经营恪守职业道德者的保护和支持,完成着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使命。法律对其他涉法涉诉行为,都循此原则依法发挥作用,则必有助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公众认同积极的道德取向。

  然而“徒法不能自行”,只有通过司法能动地适用法律,法律才可以从纸面走入社会生活,成为生动的行为准则,发挥预期作用。不妨说,对社会科学管理和正常运行而言,法律有多重要,司法就有多重要。在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域差距、职业差距悬殊等社会矛盾凸显及消极腐败现象多发的现实情况下,司法工作必须“危难时刻显身手”砥柱中流,在职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履行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法律与社会秩序的职责。如果司法活动对恶行的恶性及危害认识不足,消极被动,甚至无动于衷不闻不问,如果司法者自身不能严格自律,缺乏道德修养,公众就不会相信司法公正,法律也不会有效,就无法遏止社会道德的滑坡趋势。

  官德状况决定民风性质,官员重德则民心必会守德向善,反之,则会出现可怕的后果,即善恶混淆,荣辱颠倒,道德沦丧,民心涣散,社会无序。这样看来,司法工作包含通过公正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对社会做出榜样,遏止道德滑坡,引领和提高社会道德意识的任务,这也是司法活动预期的社会效果。完成任务实现预期效果,离不开司法权威,司法越有权威,司法效果越明显,反之亦然。而司法权威与社会道德互为因果,或是相辅相成,道德为司法权威奠基,权威的司法给道德助力,或是互相削弱,道德滑坡导致司法权威弱化,权威弱化的司法又无力阻止道德滑坡。司法者保证二者关系步入良性互动,而防止成为恶性循环的关键,是始终保持政治上的人民性和道德上的纯洁性。

  诚信缺失对社会道德是毁灭性的伤害,当前为公众深恶痛绝的那些恶性事件,每一件都深深刻着背信弃义的丑恶烙印。司法如果被金钱、私情和私利驱使,也就与毫无诚信的不道德行为形成同流合污,不但遏止不了诚信缺失导致的道德滑坡,而且还会成为社会失序混乱之源。所以必须态度鲜明,坚决反对,积极防止出现违背诚信原则的司法行为,一旦出现就必须及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将这些要求纳入文化建设的内容,凸显法治事业的重要,以及对法治的重视。作为法治的关键环节,司法实践完成公正司法,为提高社会道德水平创造良好社会和法治环境的使命,没有捷径和窍门。它的不二法门就是,实打实地加强他律和自律,锻造一支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道德水准高于社会一般水平,可以在新时期新形势中胜任复杂艰巨任务的司法队伍。司法队伍的基础在个人,司法职业道德的基础在个人品德,所以,应该使每名司法者都明确,司法工作的意义不仅是可见的通过公正办案定分止争,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正常秩序,而且还有虽无形却更深刻的惩恶护善,以身作则,推进社会道德文明进步的意义。并应进一步明确,打铁还需本身硬,与司法工作的意义相适应,司法者都有义务身体力行,加强道德修养,遵循司法伦理,增强在复杂情况下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智慧,做称职的司法者。这应是司法者不懈努力的理想目标和实践方向。(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方 工)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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