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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农药废渣盐”冒充食盐 跨省域形成私盐贩销链(2)

2012年01月30日 18:15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执法手段弱、违法成本低 盐业立法亟待加强

  据阜阳市盐务局副局长王道亚分析,当前,不法分子购买一吨工业盐为300元至500元不等,如果冒充食盐销售,售价可达700元至1500元不等,利润很高。而一次性购销20吨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才构成犯罪,否则只能没收和罚款。因此不法分子就通过小批量、多批次贩卖私盐,逃避刑事处罚。而行政罚款一般只是盐产品价值的3倍以下,因此犯罪成本很低。在高利润、低成本的诱惑下,导致此类犯罪高发。

  丁如明说,由于历史原因,工业盐向食盐市场流通极为方便。现行的盐业法规规定对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而对工业盐则取消准运证,结果是非法经营食盐者可以肆意贩运食盐,即使在途中被检查时只要声称是工业盐就可放行,大大降低了食盐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工业盐与食盐市场之间的运输通道已被打开。另外,只加强对食盐市场监管难以奏效。食盐市场面广量大,遍及各地。据统计,仅江苏省的食盐零售点便多达十几万个。工业盐持证经营户以及工业盐用户可以很容易地将各种工业盐销售到食盐零售点,更容易销售到食品加工企业、各类食堂和餐饮行业。

  去年,山西省查处了一起地跨两省的私盐贩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卫某从2010年6月以来多次长途贩运无任何标识的无碘精盐达160余吨。“犯罪嫌疑人卫某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内贩销数量就达160余吨,而且都是不合格食盐和三无盐产品。案件从查获到判刑历时一年多,盐务部门多次配合公安机关前往外省(市)调查、取证、认定,历尽周折,执法成本和人员投入都相当大。”山西省盐务管理局盐政处处长武建华说,从这起典型案件来看,私盐贩子都是在钻盐业法规范围不完善、缺失的空子,致使盐政执法工作在犯罪认定、调查取证上存在难度。

  我国现行的盐业管理条例施行于1990年,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据介绍,以江苏为例,对工业盐的管理主要依据省政府颁发的《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私运、私销、私购、侵销、倒买倒卖盐产品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就地封存,没收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上述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之间存在冲突,由于《盐业管理条例》中没有对非法经营工业盐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实施办法》就不能对该行为规定行政处罚。

  多地盐政管理人员建议,适当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形式加强对工业盐市场的管理,提高涉盐犯罪的惩处力度,同时建立盐务、公安部门的常态化执法联动机制,打击遏制各类制私贩私行为,从而确保国家食盐安全,保障持续性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的实现。(新华社参与采写记者:王圣志、徐海涛、王骏勇、刘翔霄)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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