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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谈电梯隐患:危险就在一瞬间的松懈(图)

2012年02月02日 15:48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此处的《乘梯须知》,张贴在乘客根本看不见的位置上
此处的《乘梯须知》,张贴在乘客根本看不见的位置上

  危险就在一瞬间的松懈

  读者和专家共同“会诊”电梯隐患

  昨天,本报再度推出“关注公共场所扶梯”的连续报道,用一个整版的篇幅对合肥部分商场、公共场所扶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曝光。那让人心疼的事故虽然不是发生在合肥,但是这组关于扶梯安全的报道却在合肥市民中引起了关注。昨天,本报记者就接到了部分读者的反馈,同时就电梯的安全、责任纠纷等问题采访了相关部门和法律界人士。

  热心读者

  报道让我们直面电梯的问题

  “记者同志,说句实话,不怕你们批评,我有时带孩子到商场,还特地鼓励他们自己去坐扶梯,现在想想太可怕了。”昨天上午,本报记者接到一位自称“苏晓雪”的女士打来的电话。

  苏晓雪有个四岁半大的儿子,有时带他到商场去逛街,她就觉得男孩子应该独立一点,所以一般都会主动要求儿子自己上下扶梯,“觉得对他的独立意识和自己动手能力都是锻炼,没觉得这里面还有什么安全隐患,看到这新闻后越想越后怕,没想到这扶梯还能这样危险。”苏晓雪告诉记者,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再让孩子自己乘坐电梯,得家人带着他才能乘坐,“我哥家小孩有时也会自己坐扶梯,我刚刚还把这文章拿给我哥嫂子看了,太危险了。”

  通过记者的微博,合肥高校老师懋林俊给记者发来了私信。他认为,虽然电梯、扶梯都会有安全警示标志,只是有的明显有的不明显,但就算字再大再醒目,如果家长没有安全意识,也有可能孩子乘坐电梯时发生危险,任何对未成年子女可能涉及的危险行为放任自流、漫不经心,包括失去必要的看护,都是家长的“法律失职”。

  在读者刘清源看来,乘坐电梯的人固然要加强安全意识,但是这安全的源头还是要靠电梯的日常管理和带有强制性质的国家或行业性的电梯安全标准的完善,“虽然事情不是发生在合肥,但是晚报的这组报道让我们不得不重视,电梯的安全问题必须要正面面对,生产、使用、维修、乘坐等各个环节都不能觉得电梯安全和自己没关系,危险常常就产生在那松懈的一瞬间。”

  质监部门

  消除隐患需多方合力

  “电梯事故主要与三个方面有关:一是电梯本身的质量问题,二是电梯周边的建筑等环境隐患,三是乘坐市民自身的安全意识。”合肥市质量监督局特种设备管理处处长许斌向记者介绍,像北京这次发生的意外事故那样,由“剪刀式”设计的自动扶梯引发的意外,与电梯本身的质量并没有关系,而是建筑物的设计不尽合理。从源头上说,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出台措施,在设计上提前考虑可能存在的隐患。“一旦建筑物整体建成了,电梯的安装位置就被限制死了,很难再改变。”

  “凡是采用‘剪刀式’设计的自动扶梯,我们都明确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在显著位置设提示牌。”许斌介绍,目前,“剪刀式”设计的扶梯在合肥为数也不少,既然隐患无法消除,那就要做好各种防范措施。与此次北京的意外事故相似的情况在合肥也曾发生过,比如,位于蒙城路附近的一家商场的扶梯,就曾因为顾客不小心头撞上上方电梯底板而受伤。

  许处长坦言,最大化地减少类似意外,还需要乘坐者加强文明安全乘坐电梯的意识,对于儿童和老人,更需要家庭监护提高安全意识。“就像坐在车上不能把头和手伸出窗外一样,乘坐电梯时也是不能把身体放在扶梯外面的。尤其是对于儿童来说,家长更应该有安全意识,监护一定要到位。”

  法律人士

  责任认定需考虑多重因素

  对于类似的电梯意外事故,在法律责任上应作如何认定?记者就这一问题咨询了徽商律师事务所的吴正林律师。

  吴律师介绍,事故的责任认定上,要综合考虑各种具体的情况,比如,电梯本身的质量是否有问题?安装方面是否有隐患?相关单位在对潜在危险的警示告知义务是否有瑕疵?受害人自身是否有过错?

  “虽然,这次悲剧与电梯本身质量没有关系,但具有隐患的这个‘剪刀口’,一个9岁的孩童都能碰到头,说明间隙是非常小的,这个隐患也是十分明显的,对此,即使商场有明确的警示告知,也不可能全部免责。”吴律师说,“但这并不意味着使用单位就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另一方面,受害人的家长,作为监护人,让孩子独自乘坐电梯,在监护上显然也是有过失的。”

  据了解,2010年8月,上海市同样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故,一名11岁的男孩跟随母亲在一家商场乘坐自动扶梯时,因探头张望被扶梯与楼板的夹角夹伤,导致下颌受伤。法院责任认定上,最终判处被告商场承担40%责任,同时,认为事发时原告对乘坐扶梯的注意事项应当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原告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因此原告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苏卓曼 记者 韦勇 李后祥/文 高勇/图)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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