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捐问责”不能根除彩票业乱象
彩票机构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否则要承担责任。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下发通知称,《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起执行。(1月30日《新京报》)
无疑,《实施细则》是继2009年7月施行《彩票管理条例》之后我国彩票发展和管理的又一个重要制度保障。这意味着,在我国内地发展了20多年的彩票业,不仅告别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而且可望更加规范。
然而,仔细品味《实施细则》,尽管它对彩票管理职责、发行销售、开奖兑奖、资金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重申了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的原则,明确了弃奖奖金的流向等,但除了饱受诟病的“强捐”,其余触及“要害”处似乎不多。诚如业内人士所言,该细则中多头管理局面未能打破,对于公益金分配的有关规定实际上还不够明确。如公益金的分配过程缺乏监督,对于使用的效果也缺乏有效的评估;彩票业社会责任尚缺规定。
彩票,作为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及政府筹资的一种方式,被称为“微笑的纳税女神”。财政部数据显示,近年来,彩票销售规模稳步扩大。2011年,全国彩票销售规模首次突破了2000亿元,达到2215亿元,彩票公益金筹集量达634亿元。而既往一次次彩票作弊事件的发生,不仅考验政府的公信力,也使广大“彩民”很受伤。
记得“宝马彩票案”后,新华社曾经发文指出,现行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各成一体的发行体制已经成为彩票业进一步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它不仅带来产品同质竞争,而且拖住了一部系统的彩票发行管理行政法规的出台,还造成政企不分、监管不力。可见,彩票立法之所以难有突破,关键正在于立法机关还很难协调两大发行机构的部门利益。而今《实施细则》出来了,可仍旧“各成一体”,并未从根本上消除体制性障碍,在此前提下,“不得强捐”之类又能济事几何?
事实上,彩票机构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动不动就要求人家捐赠,只是整个彩票业乱象的一个靶子,并非问题的关键,更非问题的全部。除了上述业内所言和新华社发文所及,更有缺乏阳光、暗箱操作之嫌。利益诱人而又缺乏监管,这正是彩票弊案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从“彩世塔案”到“宝马彩票案”,无不引发公众对于彩票业的担忧。
说到底,细则规定“强捐问责”,今后也许不“强捐”了,但彩票业乱象绝不只是个“强捐”。假如彩票发行机构不能与行政部门脱钩,作为企业并按市场规律运行,假如不能像重视资本市场一样重视对彩票市场的监管,假如监管机构与彩票发行机构还是同根生,不能改变老子与儿子的关系……一言以蔽之,体制性障碍不铲除,单靠《彩票管理条例》,再加上没有突破的《实施细则》,恐怕根除不了彩票市场的种种乱象。(作者系山西省寿阳县公司职员 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