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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冻结账户不及时 储户存款被盗要担责

2012年02月02日 17: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林女士在银行大厅被人调包了银行卡,虽然她迅速申请挂失,但仍被人取走5万元,后其状告银行索赔。近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银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10年3月20日,林女士在仙游县一家银行大厅柜员机上持卡取款,其借记卡被几个不法分子调包并改了密码。此后几分钟,她卡内被人取了1.8万元。林女士持卡取款,几次都不成功,立即叫银行柜员查询账户情况,并要求冻结账户。柜员按其要求,冻结了她的银行卡,但为时已晚。她被调包的卡内3.2万元存款已被人转走。同时,柜员机自动扣收手续费50元。当日中午,林女士补办了书面挂失手续。此后,林女士多次找银行索赔均无果,因此她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5万元。

  庭审中,银行辩称,涉案的银行客户自助服务区服务设施完善,安全提示明显详尽。林女士取款时没有保持应有的防范意识,致使经济损失,这与银行无关。而且,得知林女士的卡被调包后,柜员均及时提供服务,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在柜员机上持卡取款,对周围的人和环境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没有妥善保管好银行卡,致银行卡被调包、密码被改。这与其1.8万元存款的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她应承担这部分的全部损失。林女士发现银行卡被调包、卡内存款被盗后,正式向银行申请挂失,此时银行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但银行操作时间过长,致使她卡内的存款又被转账3.2万元,银行应对这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该院判令银行赔偿林女士3.2万元。(记者 梅贤明 通讯员 郑新潮)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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