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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原副市长朱少中受贿获刑10年

2012年02月03日 09:53 来源:红网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腐败案二审有了结果。法院认定朱少中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同时对朱少中犯罪所得赃款191.187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自己担任湘潭县委副书记、县长、湘潭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的职权便利,为南海公司、宏通公司等数家公司及想要获得提拔的潘某等个人谋取利益,受贿60余次,金额高达201.4875万元(案发前退还和上缴50万元)。

  茶陵法院一审判处朱少中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朱少中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株洲中院审理后,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朱少中受贿及滥用职权的事实予以认定。同时认定朱少中在省纪委查办其违法违纪案件时,向办案机关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同时又主动交代了其受贿事实,对其受贿罪部分应以自首论。朱少中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撤销茶陵县法院一审判决,作出以上判决。(潇湘晨报 曾妍 刘瑾 全欣)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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