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协委员:艾滋病人犯罪“羁押难”亟待破解(2)
◎呼吁:建立完善一套专项制度
“我建议全国人大修改有关该类特殊主体不能羁押的法律,这样,在违法犯罪时才能同样受到监管和惩罚。同时我也认为,在羁押场所中划定特定区域,公安、医疗卫生、民政等部门分工负责,能够实现对该类人员的监管。”2011年,陈伟才建议全国人大修改有关特殊主体不能羁押的法律。
许小欢在递交给省“两会”的提案中也特别强调:“加快建立和完善一套羁押诸如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制度已刻不容缓,这对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许小欢在提案中认为,要对有关艾滋病等特殊人员(如艾滋病发病期人员、严重传染病人员、生活不能自理或较难自理人员)犯罪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研究,在《看守条例》和《监狱法》中对诸如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犯罪嫌疑人(罪犯)羁押监管过程中涉及的羁押地点、羁押方式、劳动改造的场所、医疗经费保障、医务人员配备以及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问题进行研讨、一一明确,在实体法中进行明确规定,切实解决立法相对滞后、规范操作相对不明确等问题。
此前,曾有律师提出,艾滋病违法犯罪嫌疑人,因羁押不便等原因而未能及时被施以司法强制措施,在现实中并不鲜见,在一些地方甚至占有一定比例。
经过深入调研,许小欢表示,谋取解决之道已迫在眉睫。
◎提案:建议创新监管工作模式
“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的规划设置应以省为单位、以公安、司法机关为主导、公安司法和医疗机构共同负责的建设规划和工作运行模式而展开。”提案中,对创新对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监管的工作模式,提出了细致、实践操作性强的建议。
首先,加强公、检、法、司、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明确部门间的工作运行模式、联系制度、工作任务,形成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和齐心协力抓艾滋病违法犯罪预防和控制的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公安监管场所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许小欢建议,这点可参照北京等地的工作经验,在全省监管场所率先建立“南昌市公安局监管场所医院(门诊部)”:医疗经费参照外地经验,由红十字会和财政负责;医务人员由卫生部门派驻、医疗业务由卫生指导;办公场地由政府提供(如果是筹建门诊部,场地可由看守所提供,建议在规划新建看守所时,将此问题一并纳入规划建设)。
其次,将艾滋病等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防治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政府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解决关押场所建设、医疗设备配置、防护设施更新、疾病治疗及公安民警、司法民警特殊看护监管经费补贴等问题。
最后就是要落实安全监管。第一,强化医疗防控。根据月均羁押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员总数情况,积极、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民警或由医疗、卫生等部门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对集中关押的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治疗管理。第二,要强化科技强警。在监管羁押场所安装先进的监控设备,运用科技手段对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在监室内的活动进行24小时监控,切实掌握狱情动态。第三,消除监内危险因素。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对相应的监区范围定期进行消毒,供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医疗、生活用品尽量使用一次性的,并对废弃物严格按规定处理;对艾滋病等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牙刷、指甲刀、理发剪、剃须刀等可能接触血液的高危物品严格统一管理;禁止监内文身、同性恋及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对已批准劳教或判刑的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违法犯罪人员,可以取保候审或取保监外执行;确需收监的,在监管场所专门设区羁押或是专门设点羁押,使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等特殊人员的违法犯罪工作、艾滋病等特殊违法犯罪人员如何监管羁押问题的解决更加卓有成效。
◎公安部:曾提出设专门羁押监区或监室
据了解,也有地方已经开始着手解决该问题。
早在2004年6月,我国建造了首个专为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治疗所。
2007年,湖南省公安厅就作出要求,要针对特殊人群违法犯罪增多的趋势,有计划地在监管场所设立特殊病室或特殊监区,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违法犯罪后无羁押场所的问题
公安部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人在曾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公安部要求监管场所积极改善羁押监管场所条件,设立专门羁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监区或监室,为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支持。
而国内一些地方还在戒毒场所开辟了收戒感染艾滋病病毒者等特殊吸毒群体的专门区域,有效防止了此类人员流散社会造成危害。开展集中教育和“同伴教育”,看守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监管场所都坚持把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了日常教育内容,向被羁押人员和被监管人员宣传相关知识。公安部专门编写了《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手册》,和公安民警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南,着力提高民警处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违法犯罪的能力,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法制宣传日,关于艾滋病的宣传教育走进了监狱,但还需投入更多的重视以谋取解决之道。”豫章监狱教育改造科副科长陈兴东如是说。
吴强称:“这类人员整合到一起收押,体制上是个难题。如能解决,再好不过。”(新法制报 文/记者龚少春 图/记者戴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