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套用假军牌逃费53次获刑9个月
巫山县跑黑车的陈某利用假军牌逃费53次,被市民举报,栽了。日前,陈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这是我市宣判的首例套用假军牌逃费案。
陈某家住万州区,先后在成都等地打工。1997年起,帮人开出租车,2008年,开始自己跑黑车。期间,陈某先后4次被运管所、高速公路执法大队等处罚,累计罚款73000元。
2011年8月15日,陈某驾驶号牌为成k.74032的蓝色尼桑轿车,载着5名乘客,从主城驶往巫山。刚出巫山高速路收费站,就被交巡民警抓获。经鉴定,成k.74032号牌系伪造的军用车辆号牌。高速公路通行记录显示,2011年1月30日至2011年8月15日,陈某套用假军用号牌非法营运,共53次出入重庆至巫山高速公路,骗免通行费13065元。
据陈某供述,此前被行政处罚后,他并未放弃跑黑车。2011年初,陈某从肖某手中拿到一副成k.74032假军用号牌,先后套用在蓝色尼桑轿车和白色中兴越野车上,在重庆至巫山高速路段上非法营运。陈某认为,冒充军警车辆不会受到执法部门的查处,还可免缴通行费。为避免引人注意,陈某从不在闹市使用假军牌,总是在将进入收费站时才套用假号牌,出站后又取下。
因套用伪造的假军用号牌非法营运,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陈某被巫山县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审理中如何定性存在一些分歧。有观点认为,应适用刑法第225条第一款,对陈某按非法经营罪处理。理由是,公路客运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行为。未经国家行政许可非法营运,本质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陈某套用伪造的军用号牌,系为非法经营创造条件,只能作为该种犯罪手段。一些观点则认为,陈某套用假军用号牌,冒充军警车辆,主要目的是骗免公路通行费。应适用刑法第266条规定,按诈骗罪定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款明确解释:使用伪造、变造、盗窃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此案与河南时军锋逃费案属同类性质,对陈某按诈骗罪处罚是适当的。目前,对陈某的刑事判决已生效。(陈国栋 邹继国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