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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撩逗精神病人被打成重伤 法院判双方均担责

2012年02月06日 16:52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放学途中,男童用树枝惹恼途经此处的精神病患者,结果被对方打成颅脑骨折。日前,记者从侯马市法院获悉,因双方监护人都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经查,2011年6月,13岁的男童王某在下学途中偶遇精神病患者李某。顽皮的王某临时起意,便拿起路边树枝挑逗李某,导致李某大怒,遂拿起石块将王某头部打伤。事件发生后,王某被家人送至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颅脑骨折,在经过住院治疗四十多天,花去医疗费两万余元后,王某的家人就其人身损害赔偿事宜提起诉讼。法官介绍,此案虽然案情简单,但该案仍然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有所不同,即双方当事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着侵权责任的分担比例和赔偿额的大小。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别、识别、控制、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如果精神病人在公共场所,受未成年人挑逗而打伤未成年人,则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都可认定没有尽到监护职责,都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监护人都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记者 辛戈)

【编辑: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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