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突坠致七旬老人遭困受伤 小区物业被判赔
一位七旬老翁在乘坐本市某小区电梯时,电梯突坠,其被困数小时后,才被家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治疗。两审法院均认为,电梯出现故障后,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柳大爷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600元。
2010年7月5日,年逾70岁的柳大爷外出后返回位于宁河县某小区的女儿家,乘坐楼内电梯至2楼时,电梯突然自由坠落,致使柳大爷受伤。受困数小时后,柳大爷才得以获救,并被家人送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住院半个月。住院期间,柳大爷花费医疗费近5000元。
柳大爷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致使自己在乘坐小区电梯时受到伤害,物业公司为此应该赔偿,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负有管理责任,住宅楼内电梯为物业小区内公共设施,出现故障后,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处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柳大爷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6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柳大爷乘坐电梯时年龄已超过70岁,小区电梯有明确警示牌,提醒乘坐电梯的老人应有人监护,物业公司已充分行使了管理责任;电梯发生故障,电梯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乘坐小区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致身体受伤,对此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上诉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对该小区的公共设施负有管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上诉人在二审提供的电梯免费保养合同以及安全检验合格证,均不能证实上诉人没有过错,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渤海早报 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