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因缔约过失在沪被判赔3.5万
中新网上海2月7日电 (记者 陈静)辞了旧工作一心准备跳槽的熊先生,短短几天内遭遇新东家——苹果公司的极速“变脸”。“进退维谷”的困境中,熊先生将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简称“苹果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今日获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苹果公司应赔偿原告熊先生损失人民币35000元。
1973年出生的熊先生,原本在一家大型超市门店担任店长,月薪过万。 2011年6月的一天,一家猎头公司致电熊先生欲推荐其到苹果公司担任零售店经理。熊先生欣然接受。经过多次严格激烈考试,苹果公司于2011年7月4日向熊先生发出电子聘书,提供其近20万元的年薪,并告知已启动“中智安全检查”,即苹果公司对即将入职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如果不符合要求,苹果公司将取消该工作聘书。两天后,熊先生在打印聘书上签字并回传至苹果公司。翌日,苹果公司向熊先生发出了入职通知书。
几天后,熊先生再次收到苹果公司的电子邮件,通知其参加新店培训。然而,苹果公司既没有按照当初约定的时间安排熊先生参加培训,也没有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同年7月19日,苹果公司人力主管致电熊先生称,熊先生未通过“中智安全检查”,并决定撤销对其的聘书。当熊先生前来理论时,却被告知,苹果公司非常不满意熊先生的背景调查报告。
丢了工作又被新东家“甩”,熊先生将苹果公司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追究苹果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却仅凭一份报告通知原告撤销聘书,明显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原告的利益受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