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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中男子牙齿遭损伤 肇事司机拒赔镶牙费败诉

2012年02月08日 18:14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肇事司机认为被自己撞伤的骑车人故意选择价格较高的治疗方法,拒绝对其3000余元的镶牙费予以赔付,伤者将其告上法庭。近日,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司机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承担伤者的费用,且治疗方案是在医生建议下进行的,一审支持了伤者的请求。

  2011年2月上旬的一晚,王某驾驶轿车沿外环线自东向西行驶至一路口时,遇原告于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通过,两车相撞后造成于某倒地受伤。经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皮肤、头部、鼻骨及牙齿等均有损伤及骨折。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在交通队主持下达成协议,约定王某车损1200元自负,一次性支付于某治疗费及护理、车损费用800元,承担于某的医药费(凭票)。

  于某依法拿到了王某车辆投保公司赔付的6000余元及王某一次性支付的800元。但当他持3000余元镶牙费票据找到王某时,却遭到了拒绝。随后,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付镶牙费。法院审理中,王某认为牙齿的治疗方案有好几种,于某故意选择了价格最贵的一种,且事先未与其商量,是故意扩大损失。但于某出具了病历本,证明是医院为其提出镶牙治疗方案建议后,他才选择了这套方案。

  法院认为,被告未确保行驶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发生,致使原告受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全部承担。双方在交通部门主持下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协议中明确写明王某应承担于某医药费(凭票),故双方应按协议内容全面履行义务。原告选择的治疗方法在医生建议的治疗方案中,被告主张原告选择高价位治疗方案未事先与其协商的意见不符合情理,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原告是故意扩大损失,未提供相应证据,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0余元。(渤海早报记者 解金钊 通讯员 李坤)

【编辑: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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