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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药家鑫案续篇公众陷纠结 法律界反思“花钱买刑”(2)

2012年02月10日 16:0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通过救助制度,让‘刑事和解’不仅仅是‘花钱买刑’”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

  现在人们之所以对“花钱买刑”的争议很大,主要是实践中出现了问题,过于简单化。国外类似的处理方式叫“恢复性司法”,就是把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被破坏的关系恢复起来,把犯罪人和社区、社会之间被破坏的关系恢复起来。其中,经济赔偿只是一方面,还要包括真诚地悔罪、道歉、双方的沟通、对被害人的心理抚慰等一系列做法。而我们主要就是经济赔偿,其他方面流于形式,这就产生了很多副作用。

  虽然被害人受害是犯罪分子的责任,但实际上也有国家体系的责任。我们国家长期以来都没有受害人救助制度。现在有个别地方在摸索,效果挺好,比如从当地财政预算拿出一笔钱或者成立基金会,由社会给予资助。现在国家的财力也比较雄厚了,应该建立起这个制度。

  我的初步考虑,是救助制度有了以后,“花钱买刑”要减少,但“和解精神”要贯彻案件的始终。犯罪人确实赔不起,但是他真诚悔罪,尽最大能力去赔偿了,即使被害人是从国家拿到了赔偿,也可以作为法官量刑的考虑。关键在于通过建立救助制度,克服现在实践当中对其他和解流程的忽视。

  “刑事案件没有赢家,被告人未成年子女也可列为救助对象”

  傅蔚冈:

  张妙家人陷入经济困难这并不是孤案,2006年邱兴华杀人案发生后,邱杀害的11位被害人家属的生活问题就是媒体关注的焦点。

  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之所以成为一个难题,其原因还在于我国社会保障的保障范围和水平都比较低,由于没有相关的社会保障,身处农村的受害者家属,往往会因为家中壮劳力的去世而陷入贫困。

  在制度上解决受害人补偿机制,我认为除了通过国家财政为那些刑事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外,另一个路径则是在民间成立专业的机构,主要是基金会,来救助刑事受害人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属,甚至可以将被告人的子女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属也列为救助对象。因为一起刑事案件,并不存在赢家,往往是双方受损,在社会保障缺乏的情况下,将双方都纳入救助对象,可以消除这两个群体的敌视,有利于社会和谐。

  命!钱?

  安然案

  安然与崔培昭是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2002级学生。2005年6月25日,安然在实习的北京世纪坛医院教学楼内,与崔培昭因同班一女孩的事情发生争执后,用事先藏匿的菜刀将崔杀死。在检方对安然提起公诉的同时,崔培昭的父母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双方家长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安然赔偿死者父母40万元,崔家自愿撤诉。此后,安然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孟伟案

  2008年11月,因谈恋爱遭女友母亲反对,青年孟伟购买凶器和安眠药,将女友约到宾馆后将其杀死。受害人亲属最初坚决要求法院判孟伟死刑,后在法官及检察官的努力下,孟伟的父亲最终与原告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孟伟家人变卖所有家产并借款共赔偿受害人亲属9万元,受害人亲属则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孟伟最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是河南省第一个因故意杀人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而被轻判的案例。

  陈家案

  2010年5月9日清晨,陈家因酒驾超速酿成多车相撞并致两死一伤。受害人家属提出了607.8万元民事赔偿要求。最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366万余元。在案件判决前,陈家妻子和家人虽然借款但仍然没能赔偿完毕,最终也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2011年7月13日,陈家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人反思说,陈家案对震慑醉驾来说,是一次成功的案例,但是对鼓励积极赔偿的被害人民事赔偿来说,却是一个失败的示范,其消极影响不容忽视。(周明杰 张棻 魏婧  素描:宋溪)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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