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收留流浪汉引发多起争议案 政府救助有缺位(2)
各地收留流浪汉
引发多起争议案
“收留流浪汉18年遭索赔30万”的案例,在全国并不多见。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出现多起收养流浪汉的案例,其背后存在深层次的问题,引发的争议也时有发生。
在河南省信阳市,杨正海是个名人,从1999年开始,他先后收留过200多名身体残疾或智障的流浪汉。平日里,杨正海驾驶着机动三轮车,拉着智障流浪汉帮人家扛沙子、运水泥。此前杨正海是一个人为人打工,收留流浪汉后,他就让流浪汉和他一起干。杨正海为这些人提供固定的吃住场所,组织他们劳动,也获取一些收入。杨正海自称为照顾这些流浪汉付出了无数的心血和汗水,经历了难以忍受的委屈和痛苦。杨正海的这种举动得到了一些人的赞扬,但同时也引来了一部分人的质疑,有人称杨正海貌似大善人,其实是个“黄世仁”。杨正海不给流浪汉们报酬,他的收养行为也没有得到民政部门的认可。对此,杨正海否认利用流浪汉挣钱,对于有人质疑为什么不收养那些老弱病残的流浪人员,杨正海则明确告知:经济上承受不了。
和信阳的杨正海不同,河南洛阳农民韦建设也收养流浪汉,但他给流浪汉发工资。
韦建设是洛阳市李楼乡人。从1992年办养鸡场起,他收养流浪汉总数达到150人。闲暇时间,他常到洛阳市的大小胡同转悠,见到蓬头垢面、衣衫褴褛的流浪汉,无论是智障还是身残,他一概带回家,给他们洗澡、换衣、理发,对有病的还送到医院治疗。平日里,流浪汉跟韦建设一起劳作,碾饲料、喂鸡、拾鸡蛋、搬运货物。韦建设说,如果流浪汉能想起家的地址,他就会帮他们联系,要么亲人来接,要么开车直接送回,也有自己回家的。有人质疑说,韦建设收养流浪汉是在使用廉价劳动力,所谓的义举背后其实是经济利益趋动。对此韦建设称,他给流浪汉每人每月200元到500元的薪水,还把钱寄给了他们的监护人或继承人……
如今在全国各地,类似杨正海、韦建设这种收留流浪汉的情况很多。山东省利津县的“破烂王”李俊民,从1997年开始收留流浪人员,创建了“爱心家园”,先后把近千名流浪汉“捡”回家,管吃管住,流浪汉则为李俊民的废品收购站“打工”。李俊民的做法同样引发不少争议,有人称是积德行善,也有人认为在利用流浪汉牟利。乃至当地一些官方人士都认为,李俊民利用流浪人员牟利,其行为不是单纯的献爱心。
组织劳动难界定
民间救助缺依据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民到城市中寻找生存机会。在这个庞大群体中,因为各种原因沦落街头成为流浪的人员数量也逐年增长,并日益构成流浪人员的主体。
对杨正海、韦建设的做法,一部分人持肯定态度,称让流浪汉从事点体力劳动,有饭吃,有衣穿,总比让他们漂在外面挨饿受冻强。也有人提出异议,说利用流浪汉的劳动能力挣钱,没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合法的收留手续,是非法雇用行为。
对此,河南省社科院专家周黎英认为,救助流浪人员的行为是一种善举,是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自发扶助,值得鼓励,但现实中一些收留方式欠妥。个人或社会团体可以积极参与到救助活动中来,政府救助应发挥主导作用。他说,国家鼓励个人参与救助,但应该有一个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站。比较妥当的方式是,流浪人员被送往救助站,个人可以到救助站申请“收留”,经救助站备案后,实施救助,接受救助站的监督。
事实上早在2009年,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就有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的政策,但其目的还是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不过救助工作是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有专项资金和人员来实施。个人长期的救助行为存有很多不稳定因素,最好和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取得支持,才能让这些漂泊在外的流浪者真正在生活上享有保障。
生活中,民政部门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送到救助站,检查身体,提供食宿,查清身份住址,联系家人送回。然而现实情况是,一些流浪汉不愿待在救助站。之所以如此,救助人在救助的同时,给了被救助者劳动权利以及人格尊严,而这一点恰恰是救助站做不到的——救助站只负责遣返。
有专家认为,从民间实际情况看,只要双方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暴力手段,双方自愿一起生活劳动,这种行为为流浪人员生存提供了便利,应当肯定。
但多数地方民政部门的人士称,不应让流浪人员参与廉价劳动。
河南洛阳市民政局一位张姓负责人说,所谓救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该是自愿救助、无偿救助,这些流浪人员的吃穿住行都由政府买单。到了救助站,政府会帮流浪者找到家,如果找不到家,就送往福利院。如果个人没有经济能力,最好不要做那样的“善举”,让流浪人员从事廉价劳动,不是真正的“救助”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政部门不支持组织流浪汉劳动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还会影响到给救助行为定性。
河南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钢称,普通百姓收留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精神或智力不健全人员,只要是出于爱心慈善的目的,并无不妥,但最好向当地派出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既有利于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以营利为目的,为其安排劳动,则肯定违反劳动法规。
王钢律师认为,收留人和流浪汉之间虽然没有用工合同,但在一定情况下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就应该支付劳动报酬。一些流浪汉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健全的劳动者,不可能参与社会平等就业。一些人也没有自制能力,需要在监护、监管下才能实现劳动过程,而且很难保证劳动成效,他们的劳动也就无法用正常的方式计算报酬。所以说,收留人应慎重处理,以免将来与流浪人员的家属发生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