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收留流浪汉引发多起争议案 政府救助有缺位(3)
政府救助有缺位
相关法律待完善
据了解,目前一些流浪在外、失去监护的人员,很容易沦为黑心工厂牟利的“工奴”。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说,如果残障人士可以工作,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他们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当地残联介绍适合他们的工作。
刘静说,如何维护流浪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政府还是民间,都在积极作出尝试。一些流浪汉,可以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一些民间机构也可以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报酬,但这个报酬必须用于智障者本身以及本机构的发展,而非牟利。她认为劳动部门应参与救助管理,对流浪者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可以通过短期培训再介绍工作。对为数不少的老年人、残疾人,有关部门应该为其落实相应的政策,如办理养老保险、送养老院或福利院等,同时,残联、民政及有关部门对残疾智障人应加强监管,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人赚取昧心钱。
刘静认为,近年来山西、河北、湖南出现的黑砖窑事件,流浪汉无一例外地成为黑心老板牟利的工具,这暴露出新的社会救助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陷。
2003年8月,在中国施行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后,同时开始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新办法由强制性收容转变为温情化救助,救助完全尊重救助者个人意愿,来去自由,求助自愿。新办法实施后,反映出一些新问题,如流浪乞讨人员在经过劝说后,仍不愿接受救助怎么办?被救助人员在滞留超期后仍不愿离开救助站怎么办?地方政府是否可以禁止在繁华街段乞讨?是否可以对某些类型的乞丐实施强制性救助?如何处理乞讨的“职业化”和行骗行为……
还有,新办法不足以涵盖所有需要救助的人,民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将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限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因而可能排除了一些确实需要救助而又不符合细则条件的人员。
刘静表示,当前解决之道,除了强化救助、监管等责任外,还需要鼓励非政府组织、民间机构等介入社会救助工作,但这个民间机构一定要是非营利性的,如果通过智障人士进行牟利,就一定要予以严打,有关部门还要完善相关管理监督机制。比如社会上的“爱心家园”、“残疾人自强队”等,他们一直没有名分,政府一直不愿意进行登记,使这些组织处于一个非法状态,出了事再追究时,官方都会顺理成章地给他们认定为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个人行为”。政府力量不够,民间救助机构工作受阻,就使国家救助制度时常陷入困境。因收留流浪汉引发的争议就会长期存在。
笔者从相关方面获悉,收留流浪汉刘立旺案的一审判决将于近期作出,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本报通讯员 吴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