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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重阳节上台领奖被挤伤 主办方被判赔偿六成

2012年02月14日 18: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上海2月14日电(陈静 杨克元)82岁的陈张氏老太喜滋滋地参加重阳促销活动,并被邀请上台领奖。孰料,下台时,被蜂拥而上的其他领奖人员挤倒摔伤。记者今天获悉,闵行区法院新近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主办方家具公司和场地出租方投资公司共同赔偿陈张氏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和停车费57266.67元。

  陈张氏来自山东省枣庄市,现年已经82岁。虽年事已高,但仍喜欢“轧闹猛”。2010年10月16日,正值重阳节,陈张氏中饭后便出去逛街晚上,老太太在家具公司的促销台前,“幸运”地被工作人员邀请上台领取礼品。正当陈张氏领好奖品往台下走时,被拥上台的其他领奖人员挤倒摔伤。年迈的陈张氏顿时不省人事,经现场群众报警后将其送医院治疗。

  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为陈张氏因外力作用致左股骨粗隆骨折,现左髋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九级伤残。

  为索赔损失,陈张氏请来律师,将活动主办方家具公司和场地出租方投资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获赔各类损失11.8万余元。陈张氏诉称,当时在自己领取礼品后,现场工作人员为制造气氛,鼓动台下群众上台领取礼品,结果被往上挤的群众挤倒摔伤在地,而家具公司工作人员看到摔伤不仅未施救反而立即匆忙离开现场。

  家具公司辩称当时任何人都可以来领奖,所以无法确认陈张氏是不是工作人员让其领取奖品时而受伤。当地投资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家具公司虽表示陈张氏伤害系因第三人引发,但考虑到伤害的产生系由于家具公司免费派发物品,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故家具公司和投资公司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然,陈张氏已是80多岁的老年人,未对风险作出一定的预防,其自身亦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在审核的陈张氏受损的具体数额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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