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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婚姻法新解释实施半年并未让女性沦为弱势

2012年02月15日 08:1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因为房产分割问题我们没能协商成,最后闹到法庭上,法官的解释很清楚,是他的就归他,我也分得属于我的一部分。”2月10日,李媛拿到了离婚调解书,在财产分割上,经调解,房产归前夫方剑所有,前夫补偿给她1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实施半年,该法一出台便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很多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根据“谁出资房产归谁”的规定,女性一下沦为了婚姻中的弱势群体,一旦离婚,将对女性不利。

  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出现了人们所热议的情形?

  2月13日,乌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帕丽丹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该院共办理了316件离婚案,提出离婚的70%为女性,涉及房产的60%以上归男方,但女方均获得了相应补偿。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郑荣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该院共受理离婚案件323件,调解了265件,其中,涉及房产的6成归男方,女方获得相应补偿。

  郑荣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对婚姻法作了更明确的说明,并非像人们热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女性变为了弱势。”

  乌市涉房首案男方胜诉

  2011年9月19日,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房产纠纷的离婚案,法官根据新法进行调解,房产为男方首付,男方获得房产,婚后双方按揭部分及升值部分,由男方补偿给女方6万元。

  此案是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以来,乌市首例根据新规审理的离婚案。

  31岁的李军与妻子兰兰,都是乌鲁木齐某剧团演员,二人于2005年结婚。

  去年5月,兰兰生下了儿子,二人常为照顾儿子发生争执。

  去年6月底,李军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兰兰也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夫妻居住的一套房产如何分割产生分歧。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郑荣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再通过法院处理。

  本案中,房子是李军婚前付首付进行按揭的,依据新规,离婚后房屋产权归李军所有。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规定,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李军应支付兰兰房屋补偿款共计6万元。

  对此,李军和兰兰均表示认同,达成了调解协议。

  离婚后她赢得房产

  38岁的吴芳称,自己离婚正好赶上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后。

  吴芳和前夫陈俊结婚10年,因为感情不和离婚。

  2011年6月,吴芳和陈俊协议离婚,离婚时,陈俊口头答应,二人婚后的房子归吴芳,存款大部分归陈俊,但在协议中,对于房产分割未提及,双方到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

  2011年8月,吴芳接到传票,陈俊把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的房屋”,吴芳傻眼了,而此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好公布。

  乌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法官邓红娟了解到,吴芳和陈俊结婚时,是吴芳的父母出资给夫妻俩买的房,房产登记在吴芳的名下。但陈俊则坚称,房产是自己和吴芳一起买的,他要求平分房产。

  法庭上,吴芳递交了父母在银行的转账凭证,该款项显示的时间与吴芳和陈俊交房款时间一致,且钱款打入的也是二人购房的房产公司账户,面对这些证据,陈俊无话可说。

  邓红娟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离婚房产多归男方

  2月10日,在乌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帕丽丹办公室,29岁的李媛在表姐的陪伴下,接受法官的调解,她的丈夫方剑在办公室门外,皱着眉等待着。

  3年前,李媛和方剑结婚。李媛说,结婚后她发现丈夫很抠门儿,逢年过节,自己要是给父母钱或买东西,方剑脸色都会很难看,夫妻俩常为此吵架,李媛决定离婚。

  帕丽丹了解到,李媛夫妻二人住的房子,是方剑婚前付的首付,婚后二人一起按揭获得了产权,方剑也提供了最初的购房合同、交款凭证等。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房屋应归方剑所有,但婚后二人共同按揭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方剑应给李媛补偿房屋款。

  经过调解,方剑同意支付李媛15万元房屋补偿款,二人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如果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前,那么这套房屋很可能就判归李媛所有,而方剑将获得补偿款。”帕丽丹说,本案中,李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了房屋产权,房屋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对于方剑婚前付的部分仍属于他个人婚前财产,但以往在办理离婚案时,会以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将婚房判给女方,男方获得补偿款。

  帕丽丹说,“75”后出生至“85”前出生的人在谈婚论嫁时,多是男方买房或首付,房产登记自然在男方名下的多。

  双方均获最低限度保证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郑荣说,在办理离婚案件时,也有男方婚前付的首付婚后共同按揭,离婚时男方同意房产归女方,女方给男方房屋补偿款,这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比较常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我们庭办理的离婚案件中,也多能达成调解,双方都能接受。”乌市水区法院少年庭庭长马国新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为婚姻法的补充,法条更加明确,办理离婚案时不论任何情形,都有法可依了。

  马国新说,随着社会发展,以后的婚姻中,男女双方的经济条件都会越来越好,传统的男方必须先买房才结婚的观念也会被打破,经济条件好的女方越来越多地自己置办房产,因此,不能单纯地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保护了某一方的利益。

  新疆律师袁波认为,婚姻很复杂,不能单纯用冰冷的法条来界定,婚姻包括了情感、物质等很多内容,司法能做的是为男女双方婚后的“运营”行为,确立一个章程,在这个章程约束下,双方都能获得最低限度的保证。(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饶俊华)

【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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