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lab闆风數绔瀉pp瀹樼綉 | lol鐢电珵闆风珵鎶骞冲彴 |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字号:

重庆晨报:司机酒驾,同饮者该不该被连坐?

2012年02月16日 11:14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最重要的是,酒驾连坐有责任泛化的嫌疑。现实情况是,每每提到“同桌饮酒者对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负连带责任”,就有人迫不及待地搬出“国际经验”作为挡箭牌,但迄今为止,我们也只能找出日本这一个例子可循。而其他国家都是从强化处罚、严格执法、增设服务上找路子,将责任定位在“饮酒个人”及“执法者”身上。实行“连坐”,就如同一个青少年犯罪,也要对其父母罚款、监禁一样令人无法理解,早已过时了。

  对于地方上的执法者而言,需践行“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理念,可以倡导同饮者规劝,但不能强制成其义务。把严打酒驾的基点回归到对驾驶者饮酒自控的引导与服务,以及对酒驾严厉的打击上来。公众从来都不反感严打酒驾,郁闷的倒是,执法的非常态化以及处罚中的厚此薄彼。(崔中波)

  有益尝试,体现了制度善意

  酒驾上升到法律上升到刑事拘留到底是不是小题大作?这个恐怕无需再行讨论,法律其实已经给出了严肃的答案。而这个严肃的答案其实是无数生命及无数流血案件换来的。站在酒驾的立场上说话,恐怕就是小题大作,若站在被撞者的立场上去说话,则永远不为过,因此说,人们万万不可小酒一端,忘了醉驾之害。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约束人的行为,使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压缩至零至少是趋弱,那么,酒驾的各项措施,只要没有伤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就绝不为过。

  质疑者说:驾车者都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别人劝阻了,他不听怎么办?劝而不听,那法律绝不会怪罪于你,怕的就是你不行劝阻。因此说这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可否劝阻”没有关联因素,并不是说一个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就不可以劝阻,而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就一定需要劝阻。“劝阻”在平时只是一种道德义务,而只有在醉驾时才可能转化为法律义务,道理其实就这么简单。这恐怕也算是一种道德正义之底线吧?(李振忠)

  对此新规,笔者认为于法无据。新修订的刑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规定同饮者劝阻驾车者的义务,那么,执法者对酒驾同饮者进行处罚,如同他人生病,同行者吃药一样,属于对法律的过度使用,有连坐之嫌。

  从道义上讲,劝阻开车者不要饮酒,或者饮酒后不要开车,这是每个正常人应当拥有的道德自觉,为他人及家庭的的安全和幸福,就应当劝开车者不要饮酒。但这毕竟不是法定义务,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制订措施,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对于法律没有授权的范围,不应当改变法律的本意。

  对于同饮者,除非是故意设局陷害他人醉酒并驾车者的,都不应进行处罚。制订处罚同饮者的条款,说明一些机构对法律的过度迷信。在社会生活中,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行为可以用立法来规范,有些行为只能靠道德自觉。(瞿方业)

  同饮者的一次劝阻,或许就能换回一条或几条鲜活的生命、一个或几个幸福的家庭。济南交警出台的酒驾新规无疑是一种有益尝试,体现了制度善意。

  新规规定,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的人员,对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而“抄告单位”的处罚方式并不在其中。可见,这项酒驾新规的意图并非追究同饮者的法律责任,而是社会道义层面的责任,自然不是所谓的“超越法律的执法”。正如济南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卢建昌所说:同饮“追责”其实是一种批评教育,起到警示作用。对于不承担社会道义责任的行为,公众舆论都可以指责,交警为何不能警示一下呢?(任小康)

【编辑:肖媛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