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认非婚生子拒亲子鉴定 法院判支付抚养费
中新网南宁2月16日电(杨志雄 谭妤)广西一男子拒认非婚生子、拒绝亲子鉴定,法院一审判其支付抚养费。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月16日介绍,2011年6月16日,女子黄某生下了儿子包小某。看着嗷嗷待哺的儿子,黄某又喜又忧,喜的是自己怀胎十月,终于当了母亲;忧的是儿子是非婚子,今后该如何生活。
原来,2010年4月,黄某认识包某后两人同居,致使黄某怀孕生下包小某。可包小某出生后,包某不但没有支付抚养费,还否认自己是包小某的亲生父亲。无奈之下,包小某向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包某之间的父子关系。
庭审中,原告包小某为证明其是被告包某的亲生儿子,提供了由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明上载明的父亲是被告包某。并提供了被告与黄某之间的短信记录及二人所拍摄的婚纱照片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是证明了原告之母黄某生育原告及被告与黄某彼此关系亲密的事实,而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就是原告的父亲。结合本案案情,应对原、被告进行亲子鉴定才能确定是否为父子关系。原告在庭审中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因亲子鉴定必须有被告配合才能进行,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解释,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最后,法院综合各种证据,判决被告包某每月支付原告包小某300元抚育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