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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气极父亲外遇 致“第三者”儿子重伤

2012年02月16日 14: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徐州2月16日电(张燮 强薇)本应是在校读书,无忧无虑的年纪,却因家庭破裂,心伤气极,身陷牢狱之灾。2011年8月6日,江苏新沂人程某在父亲一夜未归后前往“第三者”家寻找父亲,并于愤怒之下将“第三者”的儿子吕某打成重伤。16日,记者从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1993年3月出生的程某家住在江苏新沂某镇,因在外地上学,平时很少回家。去年暑假,他偶然得知父亲在外有情人,便回家向父亲证实,结果父亲当场翻脸,父子俩不欢而散。2011年8月5日晚,程某的父亲又一夜未归。次日清晨6点多钟,程某带着母亲到“第三者”家中寻找父亲。“第三者”儿子吕某开门后告诉程某,他父亲不在他家,让程某母子抓紧离开。结果程某母子强行进入后,在二楼卧室阳台上找到了程某父亲。

  亲眼见到眼前的情景,程某心伤气极,并牵怒刚才说其父亲不在这里的吕某,猛扑上去将吕某摔倒在地,用拳头猛砸吕某脸部。经法医鉴定,吕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左眼外伤、眼球破裂、眼内容物剜出,需义眼座植术治疗,构成重伤。

  开庭当天,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他说家中除了父母外,还有一个已经出嫁了的姐姐。他知道父母的感情不好,两人经常吵架,母亲总是以泪洗面,但他还是一直希望父母能够和和睦睦过日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因其父母婚姻家庭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程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吕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经计算被告人程某应赔偿被害人吕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吕某经济损失,被告人程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以宣告缓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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