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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成“白色腐败”重点 法律模糊点待消除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2月17日 08:1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私设“小金库”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是一大难点,因为目前我国法律上对此尚无明文规定

  法律条文的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对于“小金库”的惩治力度

  要从根本上规范央企或国企的财务状况,还是应该对“一把手”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了《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审计监督。

  据悉,这是国资委首次对央企“小金库”和特殊资金的管理提出规范要求。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长期受到各方质疑的央企“小金库”和“特殊资金”问题将有望得以解决。

  “赶工费”等资金存管理隐患

  据了解,自2010年至2011年,国资委就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治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中央企业,特别是一些基层子企业,在工程项目“赶工费”、绩效薪酬分配、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等方面规章制度不健全,存在管理隐患。

  《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正是从此而来,其中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合同金额之外取得的项目业主以“赶工费”等名义支付施工单位的各类奖励、补贴,是施工单位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赶工费”管理,统一纳入施工单位工程收入核算,不得以个人、其他单位名义单独留存或直接用于发放职工奖励、福利等。

  过去,会议费用花多花少也缺乏确定数字。对此,规定强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本着提高效率、勤俭节约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类会议费管理,完善各类会议申请、审批及报销程序,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频次,压缩不必要的会议开支,规范会议报销单据、凭证管理,严禁虚构会议名目预存会议费或挪作他用。

  而所谓特殊资金,是指包括职工互助基金,企业慈善基金会管理的资金,企业工会管理的资金,职工持股会管理的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企业虽不拥有所有权但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的资金。对这些资金,企业不具有所有权、或未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但要承担管理责任,一旦出现损失将影响职工利益。

  记者从国资委的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国资委在对“小金库”的治理中发现,上述资金管理存在隐患,所以发文专门加强管理。因此,《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要对特殊资金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定期对企业特殊资金开展内部审计或专项检查。

  一家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无论对于“小金库”还是特殊资金而言,有了明确的规定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总体而言,央企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工作中涉及的资金金额都会比较大,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资金容易处于管理的空白地带,基层子企业尤其如此。”这名工作人员说。

【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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