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陆川两青年多次飞车抢夺他人财物获刑
中新网桂林2月21日电(赖海宁 郑伍科)广西陆川县两青年王某国、王某绍,多次开着摩托车在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路段进行飞车抢夺他人财物。灵川县人民法院21日通报对该抢夺案一审判决结果,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至五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仅有小学文化现年30岁的王某国与现年34岁的王某绍均是广西陆川县古城镇的农民。二人到桂林后先后认识了“阿北”、“阿良”、“阿六”等人,一起飞车抢夺他人钱财。
2011年4月9日13时许,王某国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阿北”,来到灵川县八里街物色抢夺对象。被告人王某国驾驶摩托车,“阿北”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用刀片割断包带抢包的方式,乘一妇女不备,将该妇女的背包抢走,获赃款人民币1300余元后平分。
同年5月17日11时许,王某国驾驶二轮摩托车搭王某绍和“阿良”,再次到八里街物色抢夺对象。由王某国驾驶摩托车,“阿良”坐在摩托车中间,王某绍坐后座上用刀片割断包带抢包的方式,抢走一妇女背包,获赃款人民币12200余元,后三人平分。
二次飞车抢夺他人财物连连得手,王某国等人的胆子越来越大了,从2011年5月31日15时至6月23日19时许,王某绍、王某国分别驾驶二轮摩托车搭“阿北”、“阿良”、“阿六”到八里街物色抢夺对象,采取用刀片割断包带抢包的方式,抢走背包5个,获赃款人民币57600余元及手提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二部。
法院认为,王某国、王某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国抢夺金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绍抢夺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王某国、王某绍一年内多次利用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抢夺犯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因此,法院依法对王某国、王某绍抢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国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绍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