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查看被撬车遭歹徒杀害 家属告物业索赔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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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起诉物业索赔十八万元败诉
一男子上早班时发现自己的面包车被破坏,正躬身查看时,被躲在车内的歹徒杀害。其家属起诉物业,要求赔偿18万元。日前经宝山区法院判决,原告终因证据不足遭败诉。
2009年8月11日凌晨,蔡先生早起上班,发现其停放在小区道路上的面包车车门被撬、玻璃破碎,前后轮胎被戳破,正察看时,被潜伏在车内的歹徒张成翠用刀捅死,后张成翠抢劫了蔡先生身上的现金、支票等。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成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蔡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向张成翠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法院判决张成翠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59万多元,但罪犯正在服刑,家中又没有什么财产,这对苦命的妻儿至今没有拿到赔偿款。
去年底,死者蔡先生的妻儿经人指点,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受害人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保安费,受害人被杀及其财产损失与物业管理存在瑕疵有关,故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车辆修理费、被劫现金及受害人社保金损失等共计1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认为受害人死亡系刑事案件,原告的损失项目及金额已由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现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须举证证明被告存在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证据不足。
被告作为物业为小区业主提供的保安服务,其性质属于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其并不能承担确保业主人身、财产不遭不法侵害的义务。另外,受害人在小区内停放车辆,钥匙由其自行保管,双方并未形成车辆的保管关系,且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存在过错,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准许。
鉴于被告自愿补偿原告3000元,法院判决予以准许。(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薄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