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采最好女贪官悔过书引康德名言 曝房产管理弊端
德国哲学家康德曾写下一句著名的格言:“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是时常反复的思索,越是在心中灌注了永远新鲜和不断增长的赞叹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律。”在历史之中,人生是短暂的;在人的一生中,过去的每一年、每一天也是短暂的。在星空之下,人体是渺小的;在道德法律面前,任何猥琐、违法、犯罪行为无法遁形。道义是天际的星光,法律是指路的灯火。这些天来,我为自己在任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处长以来,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济往来深感后悔、愧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己做了对不起良知,触及法律的事,只能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摘自尹春燕《悔过书》
□反腐记录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和市场管理处原处长尹春燕、原副处长刘鸿刚因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年,并没收尹春燕受贿及非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89.1万元、西子花园住房一套(折合人民币16.9万元)以及刘鸿刚受贿所得款44.7万元及退缴所得款30.6402万元。
法院作出判决后,尹春燕的悔过书被曝光。因其在悔过书开头即引用康德的名言,而受到社会的关注,随之被称为“悔过书文采最好的副处级女贪官”。
但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尹春燕案中,更应引起重视的,是案件背后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作为房产权属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样本,此案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当前该领域职务犯罪的一些倾向。
起诉书披露犯罪细节
“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尹春燕单独或伙同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副处长刘鸿刚利用管理株洲市房地产担保公司的职权,超越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以签订虚假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形式,非法将株洲市房地产担保公司共计9240万元资金拆借给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营利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里,《法制日报》记者看到了尹春燕和刘鸿刚的一些具体犯罪细节。
2007年,株洲一家公司的董事长田某找到尹春燕,请求她为该公司所开发大厦的10个自然人业主的分户证提供帮助。在尹春燕的关照下,田某缓交了办证的相关费用,并办理了分户证。为表示感谢,田某给尹春燕送上了30.5万元。
据介绍,正因为这一“以权谋私”行为,使得这家公司“一房两卖”得逞。由此,不仅造成了249户小产权商铺业主利益受损,而且也引发了一系列民事行政诉讼。尹春燕受贿案也因此逐渐浮出水面。
在株洲市中院的判决书上,记者看到,株洲市一家房地产有限公司曾于2008年3月4日、6月16日分别向房地产担保公司借款400万元、1100万元。这家公司的董事长周某为感谢尹春燕对其借款及对其女儿的关照,先后送给尹春燕人民币12万元,尹春燕均予以收受。
此外,株洲市另一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则于2008年9月1日、2009年1月8日、1月22日先后从担保公司借款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为求得和感谢尹春燕对其借款的关照,该公司董事长兰某先后送出现金4万元。在收受他人贿赂后,尹春燕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给人方便,同意缓交数十万元的手续费。
对此,尹春燕在其《悔过书》中写道:“和发展壮大自负盈亏的企业一样,我们肯定了担保公司的房屋吞吐形式借贷取得高息。虽然固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但当时《放贷人条例》未出台。这种擦边球打得惊险,还擦得自己沾上了污点,收受了贷款开发企业的贿赂。”正是有了这样的“创新机制”,“担保公司现在年收入1200多万元,规模和业绩在全国也很有影响”。房地产企业也在国家严厉调控之下让资金链可以“再飞一会儿”;而尹春燕等人也获得了“心安理得”却“无法回头”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