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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文采最好女贪官悔过书引康德名言 曝房产管理弊端(2)

2012年02月22日 07:0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检察院曾发检察建议

  “实际上,在以上一些具体行为中,我们不难看出房产管理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出了‘行政权力部门集体腐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与受贿行贿行为如影随形’、为追求部门利益打法律擦边球等倾向。”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针对这些问题,他们早在2011年8月20日,便向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发出了检察建议。

  “为帮助你单位完善管理、堵塞漏洞,促使你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之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记者看到,这份检察建议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要完善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等工作的审查程序,业务工作流程要公开透明,办理结果要予以公示,接受老百姓监督;

  二是要完善制度,并严格执行。完善决策监督制约机制,执行集体讨论制度,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单位的重大事项,不搞“一言堂”。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审签职权与程序。执行考核制度,通过廉政测评、个别谈话、例会学习等方式对全员进行考核和督查;

  三是加强干部政治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业绩观。要把创新工作机制、方法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不要片面追求工作成绩与单位利益,更不能先知先觉去打法律的擦边球,以身试法,最终锒铛入狱,由“公仆”变成“罪人”;

  四是要完善用人机制。

  “重要权力部门与岗位要实行竞聘上岗、定期轮岗换岗,避免此类‘要害部门10年不轮岗造成恶果’事件再发生。”办案检察官说,尹春燕从2001年开始担任产权处负责人,到2006年开始腐败,就充分说明了从掌握行政权力到以权谋私再到滥用职权有一个质变的过程,而轮岗换岗是避免行政权力长期集于一人之手的良药,也是保护干部、纯洁组织的重要举措。同时,对工作“能人”、“强人”要有合理合法的使用机制,既要大胆使用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又要有效监督以约束他们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根据贵院的建议和房产局党委的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我处建立健全了《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制度》、《中共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交易管理处委员会议事规则》,严格管理,依法决策,对单位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局党委审批,不允许仅仅由‘一把手’拍板决定,避免‘一言堂’现象的发生。”记者了解到,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处在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学习讨论,进行了回函答复。

  值得一提的是,在尹春燕、刘鸿刚的二审判决书中,第14个查证后的证据赫然是:“请求减轻处罚的函,证明株洲市房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

  对此,该局局长刘希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如此表示:“尹春燕被刑拘,对她来说已经是教育和处罚了,在不违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希望法院从轻审判,这符合人之常情。我们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她为自己所犯的错误付出了代价,我们尽自己的力量帮她。尹春燕无论在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方面,都是佼佼者,她出事,对于单位来说是种损失,从业务方面来说,她是个难得的人才。当然,帮尹春燕求情并不代表对她所犯错误的原谅。”

  -沉思录

  尹春燕案发后,其所在单位曾致函法院为其求情。之所以出现单位为问题官员求情的情形,原因在于尹春燕在任时,为单位挣得了不少利益。而这一点,正是当前个别地方房产领域腐败的一个重要特点——个人腐败隐匿于单位利益之下,甚至产生共生关系。

  正如办案检察官所言,只有严格限制“一把手”的权力,将各项决策透明化,方能遏制各种新类型的腐败。  

  本报记者阮占江赵文明

  本报通讯员熊江华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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