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出新规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核心提示
“路上见老人跌倒,你扶还是不扶?”“助人行为是否应该享受免责保护?”昨日,巩义法院向记者透露:省高院专门在巩义法院召开“公民救助行为引发纠纷”案件专题研讨会,就如何用司法手段促使公民积极实施救助行为,保护见义勇为、弘扬社会道德进行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和各法院代表对省高院即将出台的《审理公民救助行为引发纠纷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了讨论。
【案例】
见义勇为者身亡被认定为工伤
研讨会上,多起因见义勇为引发的案件引起与会专家的热议。其中一起案例的判决还曾引起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的重视。
2008年6月28日,下班后,河南中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李东与两位同事一起来到公司附近的南阳鸭河口水库洗澡。李东正在水库边洗澡时,突然看到同事孙天增掉进了深水区,在水中拼命挣扎。李东来不及多想,急忙向孙天增溺水的地方游去。李东用手托住孙天增的身体往岸边游去,谁知孙天增溺水的地方很深,最后,拼尽力气的李东溺水身亡。
南阳市综治委授予李东“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但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李东系在私人活动中死亡,其行为不属于工伤。李东家人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0月1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引起强烈反响,公众大都支持法院的判决。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也对此案作出批示,“南阳中院这个案子判得好。司法审判工作一定要传播社会正义、传播社会道德文明,这也是司法的精髓”。
【观点】
以法规的名义保护“好人”
尽管李东的案子得到了圆满结果,但今后其他人遇到类似遭遇怎么办?见义勇为万一发生不良后果怎么办?救助他人,遇到纠纷自己没有证据、有口难辩怎么办?省高院召开的“公民救助行为引发纠纷”案件专题研讨会传出的信息显示,河南省高院即将出台的《审理公民救助行为引发纠纷的若干意见”(试行)》,将对助人行为免责给出明确答案。
“让好人不沉默,除了良心和道德支持外,更要给好人以法律支撑。”巩义法院院长王季表示,中国自古就有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群众因救人、助人引发法律纠纷的事情时有发生,英雄遭遇流血又流泪的尴尬。见义勇为成本太高,风险太大,人们慢慢地“被冷漠”了。一是万一受伤,可能面临筹措医疗费用的窘境;二是送医救人要垫付高昂的治疗费;三是有惹祸上身的风险。老人跌倒了有人扶起、小孩遇到车祸有人救助,坏人作案时有人敢斗争,这才是我们要努力营造的社会环境。弘扬传统美德,要以法律法规形式保障公民救助行为,能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规定】
诬陷“好人”
情节严重者将担刑责
专家认为,省高院拟出台的《审理公民救助行为引发纠纷的若干意见(试行)》,目的就是为打消见义勇为者的顾虑。这种做法具有针对性和现实价值。
《审理公民救助行为引发纠纷的若干意见(试行)》共19条,目前,正在进一步修订中。“意见”中说,公民救助行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处于危险状态的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遭遇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人或财产进行积极救助的行为。公民救助行为已经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或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等加以确认的,法院直接予以认定。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认定为救助行为,但由于救助人救助不当造成被救助人、第三人损害后果的,可以减轻救助人的民事责任。对于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已经认定公民救助行为,但被救助人、第三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企图诬陷救助人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民因实施救助行为负伤、致残,或者赔偿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法院应当给予司法救助。法院要积极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帮助救助公民享有应有的物质待遇和精神奖励。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韩雪 通讯员 孙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