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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答问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2月22日 17:49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最高法就《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答记者问

  9类死缓罪犯最低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

  为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受到各方广泛关注。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减刑、假释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25号),对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开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减刑、假释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如案件审理程序透明度不够高、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等,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减刑、假释制度改革也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进行了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各方的意见。先后赴海南、广东、湖北、福建、江西、山东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分别在河北、四川、云南、河南等地召开专门研讨会,征求和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一线监狱、看守所干警以及专家学者、普通民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得以出台。《规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对正确适用法律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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